茄苳條約
| 茄苳條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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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狀態 | 施行中 |
| 簽署日 | 2026年4月3日 |
| 簽署地點 | 網際網路 |
| 生效日 | 2026年4月4日 |
| 簽署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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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締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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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苳條約》,現與《第二次隆恩埔條約》和《隆登堡-奧涅里塞條約》同為構成大赫卡忒、里格利亞及威爾蘭君聯國的法律基礎,也同為君聯國國內法律位階最高者,由里格利亞皇帝諾倫、大赫卡忒天皇百合、柳格布拉德國王吳裕太(林新政)與威爾蘭王國君主 李綾希,於2026年4月3月透過網際網路電子簽訂。該條約為《第二次隆恩埔條約》和《隆登堡-奧涅里塞條約》的修正版本,作為威爾蘭加入聯合帝國的基礎。4月4日於聯合帝國第九屆帝國議會第三次秘密會議通過批准後,於同日公布後生效。
| 君聯國政府與政治 系列条目 |
| 政府(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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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
緣起
條約內容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約基於第二次隆恩埔條約第九條,以及隆登堡-奧涅里塞條約第十一條所簽訂,為第二次隆恩埔條約及隆登堡-奧涅里塞條約之修正版本,以本條約作為大赫卡忒帝國(以下簡稱赫卡忒)、里格利亞帝國(以下簡稱里格利亞)、柳格布拉德王國(以下簡稱柳格布拉德)及威爾蘭王國(以下簡稱威爾蘭)組成聯合帝國之基礎。
第二條
威爾蘭王國以遵守聯合帝國既有之憲政與政治秩序為前提,加入聯合帝國。
威爾蘭王國加入聯合帝國後,聯合帝國民意代表機構應於本約生效後六個月內視情況修正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憲章第一條。
第二章 構成
第三條
本約重申第二次隆恩埔條約構成的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憲章與憲制性文件體系下的地方制度法第三條之精神,作為威爾蘭以組成國層級加入聯合帝國之基礎。
第四條
回顧第二次隆恩埔條約,本約肯認各組成國具有獨立之權利,對於威爾蘭,於本約生效日起算一年後,始得發起獨立。
第五條
聯合帝國保留使威爾蘭自聯合帝國分離之權利,自本約生效日起算二年內,得由大赫卡忒帝國或里格利亞帝國之立法機構向聯合帝國民意代表機構提案,經民意代表機構內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同意後,該被要求分離對象應即獨立。
第三章 法制
第六條
對於威爾蘭之國民,於本約生效日起取得聯合帝國國籍。但仍應於三十日內完成聯合帝國就取得國籍相關規定所列之條件。
第七條
對於威爾蘭之貴族,除其元首應為貴族院之成員並得取得相關權利外,不直接成為聯合帝國之貴族。其貴族身份之取得,仍應以貴族法案及相關聯合帝國之法規行之。
第八條
威爾蘭之憲法文件,應修正使不與聯合帝國之憲章與憲制性文件有牴觸,並送聯合帝國民意代表機構備查,始得視為有效之自治憲法。
第九條
威爾蘭之既有媒體、人民團體、政黨及其他聯合帝國法律已有相關規定之範疇,應依據聯合帝國相關法規行登記,及完成其他法律規定之程序,始視為合法。
第四章 外交
第十條
重申第二次隆恩埔條約第五條所規定之內容,確定聯合帝國之外交事務由最高行政機關依法統籌辦理,非有條約、憲章或憲制性文件之授權,聯合帝國下之各級自治單位,不得擅為外交權之行使。
第十一條
對於威爾蘭加入聯合帝國前與之建立外交關係之國家,如該國與聯合帝國已有既有之外交關係,於威爾蘭加入聯合帝國後以聯合帝國與該國之外交關係為准。
對於威爾蘭加入聯合帝國前與之建立外交關係之國家,而與聯合帝國沒有既有外交關係者,該國得維持與威爾蘭之既有關係,為其關係層級應降一級,而原關係為代表處者,則以放棄外交關係為原則。
第十二條
特以本約授權威爾蘭行使部分外交權力,威爾蘭及其領地得經最高行政機關同意,與他國或他政權建立、調整或廢止公使級關係,並得於知會最高行政機關後,與他國或他政權建立、調整或廢止代表級關係。
第十三條
對於威爾蘭加入聯合帝國前與之國際組織參與狀況,以放棄為原則,然得由聯合帝國最高行政機構依局勢之需要進行變更。
第十四條
對於既有之託管關係,以繼承為原則。
第十五條
最高行政機構得視情況停止威爾之部分外交權力之行使。
第五章 自治國移轉
第十六條
大赫卡忒、里格利亞及柳格布拉德同意,柳格布拉德移轉於威爾蘭之治下,為威爾蘭王國之屬地。
第十七條
重申隆登堡-奧涅里塞條約之內容,柳格布拉德之獨立應依據隆登堡-奧涅里塞條約行之,其若依隆登堡-奧涅里塞條約被要求分離,威爾蘭亦應即使其獨立。
第十八條
重申隆登堡-奧涅里塞條約之內容,柳格布拉德王國之Discord伺服器所有權仍屬聯合帝國之最高行政機關所有,不因本條約而有所變化。
第十九條
柳格布拉德加入威爾蘭,其國王失去自治國元首之身分,應視為貴族法案所列之受分封爵位之貴族。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條約之地位與第二次隆恩埔條約相同。第二次隆恩埔條約第八條、隆登堡-奧涅里塞條約第十一條停止適用。
本條約及第二次隆恩埔條約得由大赫卡忒、里格利亞或威爾蘭之立法機構向聯合帝國民意代表機構提案修正,經民意代表機構內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同意後,始得修正。
第二十一條
威爾蘭一經獨立,本約全數條文停止適用,且柳格布拉德應重新視為聯合帝國之自治國。
第二十二條
本約經大赫卡忒、里格利亞、柳格布拉德及威爾蘭之元首或其代表簽署,且經聯合帝國民意代表機構內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同意後,自公布日起始生效力。
第二十三條
對於本約與第二次隆恩埔條約及隆登堡-奧涅里塞條約之牴觸部分,以本約為準,而第二次隆恩埔條約及隆登堡-奧涅里塞條約之對應條文應視同失效。
後續
參見
- 《第二次隆恩埔條約》
- 《隆登堡-奧涅里塞條約》
- 《潭底條約》
- 《艾森澤特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