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瑞爾斯坦合眾國憲法
泰瑞爾斯坦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於2026年5月12日,通過並頒布。規定了「泰瑞爾斯坦社會主義共和國」的人民權益、政治體制以及其他事項。
因為現行這個版本是2026年頒布,又稱為「二六憲法」。
條文
《泰瑞爾斯坦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
憲法全文:
第一章 社會結構
第一條
泰瑞爾斯坦社會主義共和國是工農社會主義國家。
第二條
泰瑞爾斯坦的政治基礎,是由無產階級專政,而成長和鞏固起來的勞動者代表蘇維埃。
第三條
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工廠、礦井、礦場、鐵路運輸、水上和空中運輸、銀行、郵電、國家所建立的大型農業企業(國營農場、機器拖拉機站等等),城市和工業區的公用企業和主要住宅等等,都是國家的財產,即全民的財產。
第四條
為確保社會主義實現,國家得於期間適當實行不偏移最終目標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國家以實行終極「社會主義經濟體系」和「生產工具與生產資料社會所有制」及「終極共產主義」為最終目標,所有經濟體制為最終推動公有制服務。
第五條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人民的勞動收入和儲蓄、住宅和家庭副業、家常用具和必需品、個人消費品和舒適設備品的個人所有權,以及公民個人財產的繼承權,都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證國家的統一與領土完整,防止和懲治任何危害國家主權的行為。
第七條
泰瑞爾斯坦聯盟共產黨是唯一的執政黨,以下稱為泰共,是社會的領導力量和指導力量。國家實行由泰瑞爾斯坦聯盟共產黨(泰共)領導的政治協商制度。
第二章 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第七條
泰瑞爾斯坦社會主義共和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最高蘇維埃會議。
第八條
最高蘇維埃會議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憲法。
二、解釋法律(所有)。
三、制定和修改重要官員之任免規則。
四、決定國家重大事項。
五、決定國家戰略發展方針或戰略白皮書。
六、批准加盟國、託管國、自治區的憲法,決定加盟國、託管國、自治區之疆界。
七、資具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之倡議,舉行全民投票。
八、行使特赦權。
九、宣布全國總動員或局部動員令。
十、制定與規定國家勳章、獎章和榮譽稱號等國家榮譽體系。
十一、批准各機關依法發布、授予勳章、獎章和榮譽稱號之候選人員的名單。
十二、宣布全國總動員或局部動員令。
十三、任免高級政務官(如部長、國營董座及特使)及國家常任文官(事務官)。
十四、在外交方面實現總的領導。
十五、任免駐外全權代表、使節。
第九條
最高蘇維埃會議設置主席一人,由最高蘇維埃會議代表內部推舉產生,主席候選人須為泰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其中之一。最高蘇維埃會議由主席召集會議、排定議程、確認議程討論及主持會議。
最高蘇維埃會議決議採集體領導制;主席負責召集會議並統合各方戰略建言,並最終聽取本會代表之建言,拍板委員會之決策。
第十條
本會設置最高蘇維埃會議代表,由主席本身、國務院總理或其他優秀人民擔任本會代表。
第十一條
本會依憲法行使下列戰略協調與防衛職權:
一、政府之重大施政方針與預算規劃,應提報本會進行「戰略一致性評估」。若評估認定有違國家生存發展之核心利益,本會得向政府部門提出「暫緩執行或覆議」之強制性要求。
二、撤銷政府機關同法律發生抵觸的決議和命令
三、本會得定期發佈「國家戰略白皮書」與「指導意見」,亦或是評論全國各地各界的意見,作為各級公務人員理解國家發展宏觀願景之重要參考文獻。
四、針對中央發出或轉發的重大屬名文章或理論報告,全國各地行政部門須召開「學習會」,並提交學習報告。
第三章 國家行政機關第十二條(國務院)
泰瑞爾斯坦社會主義共和國設立「國務院」,以執行日常政務。國務院由國務院總理領導,設置國務院總理一人、副總理若干人,及國務院委員若干人。
國務院之施政,應依循最高蘇維埃會議之決議事項(如有)。
第十三條
國務院對最高蘇維埃負責並定期對它報告工作。
第十四條(國務院之編制)
國務院委員之職務、業務、工作與權力,依國務院需要而進行調動,大多數時候應保持彈性。
第十五條(國務院宣傳部)
國務院設立「宣傳部」,負責政策之宣導、公共關係維護、官方資訊發布及社會輿情之彙整。
第十六條
國務院設立「內務部」,負責以下工作:
一、統攬國內安全、邊防安全。
二、刑民事執法或治安行政等警務工作。
三、進行初步偵查和司法審查。
四、提起訴訟。
五、監管假釋與社區矯正,並管理監獄與矯正營等獄政工作。
六、強制力與制裁之獨佔(物理威懾): 境內一切涉及強制驅逐、虛擬資產凍結、帳號封禁之警察行為。
七、打擊各項經確認之負面問題。
第十七條
國務院得依需要,設立直屬於國務院之關於經濟、文化和國防等建設的專門委員會和總管理局。
第四章 中央軍事委員會第十八條(中央軍事委員會)
泰瑞爾斯坦社會主義共和國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統籌全國武裝力量之招募、訓練、預算與後勤;中央軍事委員會設立各個職務,以維繫各級指揮系統、訓練系統、後勤系統或日常管理系統。
第十九條
為確保黨指揮槍、軍隊與最高統帥權之統一,由泰共中央總書記兼任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粉專、網站、伺服器最高權限均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管理。
第二十條
本部設常務副主席一至二名,由泰共中央政治局合議、經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任命產生。常務副主席負責本部日常防務訓練、資訊安全維護及戰術層面之執行,但不具備未經主席授權之「強制制裁」與「武力調度」權限。
中央軍事委員會依需要,設置各級軍銜或國防、軍事組織部門。
第二十一條
本部秉持「平戰結合」與「實力和平」之原則,專屬行使下列職權:
一、強制力與制裁之獨佔(物理威懾): 境內一切涉及強制驅逐、虛擬資產凍結、帳號封禁之行為,需軍事方面介入時,得依法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之。
二、與粉專、網站、伺服器最高權限管制之行為,均由本會獨佔執行。任何非經本會授權之強制力行使,皆視為對國家之叛亂。
三、資訊疆域與主權防衛: 本部統籌聯邦之反情報、網路安全與社群邊界防禦。負責監控並抵禦來自外部微國勢力之各種攻擊,確保資訊領土之絕對純潔與安全。
第五章 司法
第二十二條(司法之階級本質與任務)
本國之司法權屬於全體勞動人民。
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是獨立的,且只服從法律。
第二十三條(司法人員產生)
所有最高法院、一般法院皆由選舉產生。人民法院的人民審判員,由公民依據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原則,任期為一年。
特別的加盟國、邊疆區、自治州和自治專區法院的審判員,由相應的人民代表蘇維埃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
第二十四條(提名權)
有權提名候選人的組織包括:泰瑞爾斯坦聯盟共產黨的各級組織、工會、全聯盟列寧主義青年團(共青團)、合作社和其他社會團體、勞動集體以及軍人集會。
第二十五條
審判員、人民審判員於任職期間,非因犯罪、嚴重失職、危害國家安全,經公民罷免,或經最高蘇維埃彈劾,不得予以免職或停職。
第二十六條(司法管轄權與政治豁免)
法院管轄一切涉及法律、公民權益糾紛及普通刑事犯罪之訴訟。
第二十七條(穩定)
基於國家生存防衛原則,凡涉及違反社會主義建設、國家絕對統一底線,以及全面反恐行動等屬「國家高度政治行為」者,法院無權在未受到最高蘇維埃核准下進行違法審查。
第二十八條(檢審分立原則)
法院僅專屬行使「審判與法律解釋權」。法院一切判決之強制執行、搜查與逮捕,須依法交由檢察院或法定執法機關代為執行。
第二十九條
法院設軍事法庭,關於軍人的逃兵、抗命、盜竊軍火、玩忽職守等違反軍紀行為及軍事犯罪,移交軍事法庭審理。
第三十條
一般情況下,軍事法庭不得對平民實行管轄。
第三十一條
設立總檢察長,由最高蘇維埃任免產生。下設檢察委員若干人,得依需要再下設各檢察長,檢察長、檢察委員均由總檢察長任命產生。
第三十二條
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地方機關的干涉,只服從總檢察長。
第六章 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一條
國家公民角色之男性或女性之性別選填資訊,或其他所代表人於國內之身分資訊,以角色創辦資料設定為準,確立全國角色資料自足完備。
姓名、年齡、性別等於各之呈現,以角色資料創辦為準。
第三十二條
公民有勞動和休息的權利,即有獲得有保障的工作並按勞動的數量和質量領取報酬的權利。
規定工人和職員每日工作時間為七小時;廣泛設立療養院、休養所和俱樂部供勞動者享用。
第三十三條
女性在經濟的、國家的、文化的、社會、政治、勞動、勞動報酬、休息、社會保險和受教育的權利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母親和兒童的利益;國家補助多子女的母親和單身母親;女性在產前產後有保留原工資的休假;廣泛設立助產院、托兒所和幼兒園。
第三十四條
公民有參與辯證及受教育的權利義務。
廣泛發展辯證論壇,提攜全民進行社會主義深度深化發展,鞏固社會主義進程,培育社會主義子女;廣泛發展中等一般技術教育,各種職業教育,中等專業和高等教育,盡力發展夜校和函授學校,對各種教育都實行免費的國家的助學金制度。
第三十五條
我國不承認任何基於歷史、血緣、種族或民族之劃分,全體公民在經濟、政治、文化及社會生活各領域,一律平等。這是確定不移的法律。
角色資料檔案不得提供民族、種族、宗教之選填。
凡宣揚民族差異、煽動不平等言論或破壞國家團結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人民之生命、身體、住宅、文件與財產不可侵犯。非經基於宣誓或代誓宣言所支持之相當理由,並具體指明搜索之地點及扣押之人或物,不得核發搜索票。
第三十七條(政治權利)
擔任任何公務員,必須擁有我國國籍,且政治權利完整,不得有受褫奪公權或剝奪政治權利之宣告。經法律規定之外籍顧問職、榮譽職,不在此限。
第三十八條(言論自由)
公民享有言論、出版、著作、研究之自由。惟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一、實際或鼓動違反憲法或法律之規定。
二、危害國家統一、社會主義與領土完整。
三、宣揚分裂主義與恐怖主義。
四、非經法定解釋機關,曲解憲法或法律定義。
五、散佈虛假資訊擾亂社會秩序。
第三十九條(人民為主)
公民有權對國家機關與工作人員提出批評與建議,對其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之權利,但不得藉此誣告陷害與造謠誹謗。
第四十條
為了適合勞動者的利益和發揮人民群眾的組織上的自動性和政治上的積極性起見,保證我國公民有權結成各種社會團體,即工會,合作社,青年組織,體育和國防的組織,文化、技術和科學等團體;而工人階級、勞動農民和勞動知識分子中最積極最覺悟的公民,則自願結悟的先鋒團隊,勞動者所有社會先鋒。
第四十一條(性別與結婚平等)
本國應全面實行完全之婚姻自由與平權。結婚由兩個自然人(不限於性別),自願並依據法律程序於國家機關公證結婚完成。
國家反對一切資產階級之封建宗法殘餘、性別壓迫與歧視,致力於保障全體國民之幸福與尊嚴。
第七章 附例第四十二條(修憲)
憲法經最高蘇維埃提出,經過三分之二同意通過後,經拍板決議,憲法始得修正。
第四十三條(實施)
本憲法即公布日實施。
修正方式
依據憲法第三十條規定,憲法經中央指揮委員會委員提出,經過三分之二同意通過後,經拍板決議,憲法始得修正。
修正紀錄
一、於2026年5月12日,完成本憲法的第一次頒布,是為「二六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