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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瑞爾斯坦合眾國憲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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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瑞爾斯坦合眾國憲法,於2026年5月12日,通過並頒布
[[泰瑞爾斯坦合眾國]]憲法,於2026年5月12日,通過並頒布。規定了「[[泰瑞爾斯坦合眾國]]」的人民權益、政治體制以及其他事項。
 
因為現行這個版本是2026年頒布,又稱為「二六憲法」。
 
== 條文 ==
《泰瑞爾斯坦合眾國憲法》<blockquote>序言
 
我們,[[泰瑞爾斯坦合眾國]]的人民,為建立一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社會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禦、增進全民福祉,並確保吾人及子孫世代永享自由之賜福,特制定本憲法。
 
 
第一章:權利法案與公民基本自由
 
第一條(基本自由)
 
聯邦國會與任何行政機關除適當管制保障權益外,均不得制定任何法律以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不得剝奪言論或出版之自由;不得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請願申冤之權利。
 
第二條(人身與財產保障)
 
人民之生命、身體、住宅、文件與財產不可侵犯。非經基於宣誓或代誓宣言所支持之相當理由,並具體指明搜索之地點及扣押之人或物,不得核發搜索票。
 
第三條(程序正義)
 
任何人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私有財產非經給予公平合理之補償。
 
第四條(司法保障)
 
於所有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獲知控告之性質與理由;有權與對質證人對質;並有權獲得律師之協助。聯邦不得要求過高之保釋金,亦不得施以非法律規定之不尋常之刑罰。
 
第五條(公民義務與緊急狀態)
 
自由奠基於合眾國之存續。於國家遭受外敵入侵、重大叛亂或面臨毀滅性災難之緊急狀態下,聯邦為保障憲政秩序,得依法暫時實施緊急應變措施。
 
 
第二章 聯邦行政部門
 
第六條(總統地位)
 
聯邦之行政權屬於泰瑞爾斯坦合眾國總統。總統為國家元首,負責接待外賓及各項禮儀性事務。並依法簽署聯邦法令。
 
第七條(國務院)
 
國家設立「國務院」,以執行日常政務。國務院由國務院總理領導,下轄內務部、外交部、公共建設部等行政部會。
 
國務院之施政,應依循中央指揮委員會定期發布之「國家戰略發展方針」。
 
第八條(總理與部長之任命)
 
國務院設置國務院總理一人、副總理若干人,及各部部長等高級政務首長。
 
第九條(國務院宣傳部)
 
國務院下轄設立「宣傳部」,負責政策之宣導、公共關係維護、官方資訊發布及社會輿情之彙整。
 
 
第三章 中央指揮委員會
 
第十條
 
為確保聯邦憲政秩序之穩定、統合國家安全情報與跨部會戰略,設立「中央指揮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為最高國家戰略諮詢與聯邦事務統合機關,致力於維護行政體系之效能與國家整體利益。
 
第十一條
 
中央指揮委員會設置主席一人,由本會委員內部推舉產生。委員會由主席召集會議、排定議程、確認議程討論及主持會議。
 
負責召集會議並統合各方戰略建言,並最終聽取本會委員之建言,拍板委員會之決策。
 
第十二條
 
本會決議採集體領導制;然基於國家生存之最終責任,主席得具體指明戰略風險,對任何決議行使「絕對保留裁定權」。
 
中央指揮委員會,非經依法排定之議案,本會不得逕行決議;未經主席簽署與拍板之決議,不具委員會正式決議效力。
 
第十三條
 
本會設置當然委員,由主席本身、總統、國務院總理、宣傳部、軍政部副部長為本會當然委員。
 
本會設置最多十名遴選委員席次,由人民選舉提名,具備卓越貢獻之公民或學者,經「聯邦組織部」進行為期十日至三十日之國家安全政治審查合格後,經現任主席審查始得任命,或否決之。
 
第十四條
 
本會依憲法行使下列戰略協調與防衛職權:
 
一、國務院及各部會之重大施政方針與預算規劃,應提報本會進行「戰略一致性評估」。若評估認定有違國家生存發展之核心利益,本會得向總統、國務院提出「暫緩執行或覆議」之建議。
 
二、本會得定期發佈「國家戰略白皮書」與「聯邦指導意見」,亦或是評論全國各地各界的意見,作為各級公務人員理解國家發展宏觀願景之重要參考文獻。
 
三、針對中央發出或轉發的重大屬名文章或理論報告,全國各地行政部門須召開「學習會」,並提交學習報告。
 
 
第四章 官員任用
 
第十五條(機構設置)
 
為確保文官體系之專業中立及人事權之獨立,聯邦設立與「聯邦組織部」。
 
第十六條(事務官之任用):
 
全聯邦各行政部會之常任文官(事務官),其專業資格、績效積分與任用初審,由組織部全權負責。組織部完成資格審查後,須將事務官任用名單提報中央指揮委員會進行最終確認與任命。
 
第十七條(政務官之任用)
 
聯邦各行政部會之高級政務官(如國務院總理、部長、國營董座及特使),其適任性與初步提名,由中央指揮委員會進行審議,並正式提名。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交由總統依法任命之,而總統經三十日未回覆,則被提名人逕自自動獲得任命
 
第十八條
 
擔任泰瑞爾斯坦合眾國之官員,必須擁有我國國籍,且政治權利完整,不得有受褫奪公權或剝奪政治權利之宣告。
 
第十九條
 
有關「國家戰略白皮書」、「指導意見」、「官方戰略定調」,作為各級公務人員理解國家發展宏觀願景之最高指導文獻,須有絕對服膺與學習。各級公職人員須於會後提交「學習報告」。
 
第二十條(組織部)
 
組織部不受國務院之行政管轄,其預算編列與人事調度擁有獨立地位,以確保對全聯邦各級機關進行無差別之客觀考評。
 
第二十一條(組織部長)
 
聯邦組織部部長,由中央指揮委員會委員自具備卓越文官資歷之人員中推舉產生,以確保人事機關之專業與獨立性。
 
第二十二條
 
本部依據聯邦憲法與公務倫理規範,行使下列職權:
 
一、常任文官(事務官)之考銓與任用: 統籌全聯邦常任文官之招募、培訓與資格初審。所有行政部會之常任文官任用及升遷名單,須經本部審查其「績效」及「綜合素養」合格後,始得提報中央指揮委員會確認。
 
二、本部應定期對各級官員之「團隊協調性、聯邦戰略契合度與公務倫理守則」進行綜合質性評估。
 
三、為保障官員之身心健康與聯邦經驗之傳承,本部得依據官員之健康評估或績效變化,啟動「榮譽轉任輔導」。對於功勳卓著但因故不克續任現職之官員,本部負責統籌安排其轉任「國家顧問」或相關榮譽虛職,並保障其法定之虛擬資產與退休權益。
 
四、組織部就各官員學習報告進行提交檢查,學習報告之審查,作為該官員年度職務評核之績效之一。
 
五、組織部針對犯罪、犯法行為之官員,須予以究責,並依法處置相關事務。
 
 
第五章  軍政部
 
第二十三條(軍政部)
 
聯邦設立「軍政部」,統籌全國武裝力量之招募、訓練、預算與後勤;軍政部設立各個職務,以維繫各級指揮系統、訓練系統、後勤系統或日常管理系統,軍政部直接受命於中央指揮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為確保軍隊國家化與最高統帥權之統一,由中央指揮委員會主席兼任軍政部部長。粉專、網站、伺服器最高權限均由軍政部部長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部設常務副部長一至二名,由部長親自任命。常務副部長負責本部日常防務訓練、資訊安全維護及戰術層面之執行,但不具備未經部長授權之「強制制裁」與「武力調度」權限。
 
第二十六條
 
本部秉持「平戰結合」與「實力和平」之原則,專屬行使下列職權:
 
一、強制力與制裁之獨佔(物理威懾): 聯邦境內一切涉及強制驅逐、實體/虛擬資產凍結、帳號封禁與粉專、網站、伺服器最高權限管制之行為,均由本部獨佔執行。任何非經本部授權之強制力行使,皆視為對聯邦之叛亂。
 
二、資訊疆域與主權防衛: 本部統籌聯邦之反情報、網路安全與社群邊界防禦。負責監控並抵禦來自外部微國勢力之各種攻擊,確保聯邦資訊領土之絕對純潔與安全。
 
 
第六章  司法
 
第二十七條(司法獨立與機構設置)
 
聯邦之司法權,屬於「聯邦最高法院」及依法設立之各級地方法院。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行政機關、政治團體或個人之干涉,以捍衛社會公平正義與人民之合法權益。
 
聯邦法院僅專屬行使「審判與法律解釋權」。聯邦法院一切判決之強制執行、搜查與逮捕,須依法交由國務院下轄之執法機關或軍政部代為執行。
 
第二十八條(法官之任命與保障)
 
最高法院設大法官三名,任期兩年,由總統提名、推薦,經組織部進行覆核後任命之。
 
各級法院設法官若干名,任期不限。
 
大法官、法官於任職期間,非因犯罪、嚴重失職、危害國家安全或經組織部評定違反公務倫理,或經中央指揮委員會彈劾,不得予以免職或停職。
 
第二十九條(司法管轄權與政治豁免)
 
聯邦法院管轄一切涉及聯邦法律、公民權益糾紛及普通刑事犯罪之訴訟。然基於國家權力分立與生存防衛原則,凡涉及中央指揮委員會之「戰略定調」、軍政部之「安全制裁」與「強制防衛行動」,以及全面反恐行動等屬「國家高度政治行為」者,聯邦法院無權受理,亦不得對其進行違憲或違法審查。
 
 
第七章  附例
 
第三十條(修憲)
 
憲法經中央指揮委員會委員提出,經過三分之二同意通過後,經拍板決議,憲法始得修正。
 
第三十一條(實施)
 
本憲法及公布日實施。</blockquote>
 
== 修正方式 ==
 
 
依據憲法第三十條規定,憲法經中央指揮委員會委員提出,經過三分之二同意通過後,經拍板決議,憲法始得修正。
 
====== 修正紀錄 ======
一、於2026年5月12日,完成本憲法的第一次頒布,是為「二六憲法」。

於 2026年5月12日 (二) 23:22 的最新修訂

泰瑞爾斯坦合眾國憲法,於2026年5月12日,通過並頒布。規定了「泰瑞爾斯坦合眾國」的人民權益、政治體制以及其他事項。

因為現行這個版本是2026年頒布,又稱為「二六憲法」。

條文

《泰瑞爾斯坦合眾國憲法》

序言

我們,泰瑞爾斯坦合眾國的人民,為建立一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社會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禦、增進全民福祉,並確保吾人及子孫世代永享自由之賜福,特制定本憲法。


第一章:權利法案與公民基本自由

第一條(基本自由)

聯邦國會與任何行政機關除適當管制保障權益外,均不得制定任何法律以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不得剝奪言論或出版之自由;不得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請願申冤之權利。

第二條(人身與財產保障)

人民之生命、身體、住宅、文件與財產不可侵犯。非經基於宣誓或代誓宣言所支持之相當理由,並具體指明搜索之地點及扣押之人或物,不得核發搜索票。

第三條(程序正義)

任何人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私有財產非經給予公平合理之補償。

第四條(司法保障)

於所有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獲知控告之性質與理由;有權與對質證人對質;並有權獲得律師之協助。聯邦不得要求過高之保釋金,亦不得施以非法律規定之不尋常之刑罰。

第五條(公民義務與緊急狀態)

自由奠基於合眾國之存續。於國家遭受外敵入侵、重大叛亂或面臨毀滅性災難之緊急狀態下,聯邦為保障憲政秩序,得依法暫時實施緊急應變措施。


第二章 聯邦行政部門

第六條(總統地位)

聯邦之行政權屬於泰瑞爾斯坦合眾國總統。總統為國家元首,負責接待外賓及各項禮儀性事務。並依法簽署聯邦法令。

第七條(國務院)

國家設立「國務院」,以執行日常政務。國務院由國務院總理領導,下轄內務部、外交部、公共建設部等行政部會。

國務院之施政,應依循中央指揮委員會定期發布之「國家戰略發展方針」。

第八條(總理與部長之任命)

國務院設置國務院總理一人、副總理若干人,及各部部長等高級政務首長。

第九條(國務院宣傳部)

國務院下轄設立「宣傳部」,負責政策之宣導、公共關係維護、官方資訊發布及社會輿情之彙整。


第三章 中央指揮委員會

第十條

為確保聯邦憲政秩序之穩定、統合國家安全情報與跨部會戰略,設立「中央指揮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為最高國家戰略諮詢與聯邦事務統合機關,致力於維護行政體系之效能與國家整體利益。

第十一條

中央指揮委員會設置主席一人,由本會委員內部推舉產生。委員會由主席召集會議、排定議程、確認議程討論及主持會議。

負責召集會議並統合各方戰略建言,並最終聽取本會委員之建言,拍板委員會之決策。

第十二條

本會決議採集體領導制;然基於國家生存之最終責任,主席得具體指明戰略風險,對任何決議行使「絕對保留裁定權」。

中央指揮委員會,非經依法排定之議案,本會不得逕行決議;未經主席簽署與拍板之決議,不具委員會正式決議效力。

第十三條

本會設置當然委員,由主席本身、總統、國務院總理、宣傳部、軍政部副部長為本會當然委員。

本會設置最多十名遴選委員席次,由人民選舉提名,具備卓越貢獻之公民或學者,經「聯邦組織部」進行為期十日至三十日之國家安全政治審查合格後,經現任主席審查始得任命,或否決之。

第十四條

本會依憲法行使下列戰略協調與防衛職權:

一、國務院及各部會之重大施政方針與預算規劃,應提報本會進行「戰略一致性評估」。若評估認定有違國家生存發展之核心利益,本會得向總統、國務院提出「暫緩執行或覆議」之建議。

二、本會得定期發佈「國家戰略白皮書」與「聯邦指導意見」,亦或是評論全國各地各界的意見,作為各級公務人員理解國家發展宏觀願景之重要參考文獻。

三、針對中央發出或轉發的重大屬名文章或理論報告,全國各地行政部門須召開「學習會」,並提交學習報告。


第四章 官員任用

第十五條(機構設置)

為確保文官體系之專業中立及人事權之獨立,聯邦設立與「聯邦組織部」。

第十六條(事務官之任用):

全聯邦各行政部會之常任文官(事務官),其專業資格、績效積分與任用初審,由組織部全權負責。組織部完成資格審查後,須將事務官任用名單提報中央指揮委員會進行最終確認與任命。

第十七條(政務官之任用)

聯邦各行政部會之高級政務官(如國務院總理、部長、國營董座及特使),其適任性與初步提名,由中央指揮委員會進行審議,並正式提名。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交由總統依法任命之,而總統經三十日未回覆,則被提名人逕自自動獲得任命

第十八條

擔任泰瑞爾斯坦合眾國之官員,必須擁有我國國籍,且政治權利完整,不得有受褫奪公權或剝奪政治權利之宣告。

第十九條

有關「國家戰略白皮書」、「指導意見」、「官方戰略定調」,作為各級公務人員理解國家發展宏觀願景之最高指導文獻,須有絕對服膺與學習。各級公職人員須於會後提交「學習報告」。

第二十條(組織部)

組織部不受國務院之行政管轄,其預算編列與人事調度擁有獨立地位,以確保對全聯邦各級機關進行無差別之客觀考評。

第二十一條(組織部長)

聯邦組織部部長,由中央指揮委員會委員自具備卓越文官資歷之人員中推舉產生,以確保人事機關之專業與獨立性。

第二十二條

本部依據聯邦憲法與公務倫理規範,行使下列職權:

一、常任文官(事務官)之考銓與任用: 統籌全聯邦常任文官之招募、培訓與資格初審。所有行政部會之常任文官任用及升遷名單,須經本部審查其「績效」及「綜合素養」合格後,始得提報中央指揮委員會確認。

二、本部應定期對各級官員之「團隊協調性、聯邦戰略契合度與公務倫理守則」進行綜合質性評估。

三、為保障官員之身心健康與聯邦經驗之傳承,本部得依據官員之健康評估或績效變化,啟動「榮譽轉任輔導」。對於功勳卓著但因故不克續任現職之官員,本部負責統籌安排其轉任「國家顧問」或相關榮譽虛職,並保障其法定之虛擬資產與退休權益。

四、組織部就各官員學習報告進行提交檢查,學習報告之審查,作為該官員年度職務評核之績效之一。

五、組織部針對犯罪、犯法行為之官員,須予以究責,並依法處置相關事務。


第五章  軍政部

第二十三條(軍政部)

聯邦設立「軍政部」,統籌全國武裝力量之招募、訓練、預算與後勤;軍政部設立各個職務,以維繫各級指揮系統、訓練系統、後勤系統或日常管理系統,軍政部直接受命於中央指揮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為確保軍隊國家化與最高統帥權之統一,由中央指揮委員會主席兼任軍政部部長。粉專、網站、伺服器最高權限均由軍政部部長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部設常務副部長一至二名,由部長親自任命。常務副部長負責本部日常防務訓練、資訊安全維護及戰術層面之執行,但不具備未經部長授權之「強制制裁」與「武力調度」權限。

第二十六條

本部秉持「平戰結合」與「實力和平」之原則,專屬行使下列職權:

一、強制力與制裁之獨佔(物理威懾): 聯邦境內一切涉及強制驅逐、實體/虛擬資產凍結、帳號封禁與粉專、網站、伺服器最高權限管制之行為,均由本部獨佔執行。任何非經本部授權之強制力行使,皆視為對聯邦之叛亂。

二、資訊疆域與主權防衛: 本部統籌聯邦之反情報、網路安全與社群邊界防禦。負責監控並抵禦來自外部微國勢力之各種攻擊,確保聯邦資訊領土之絕對純潔與安全。


第六章  司法

第二十七條(司法獨立與機構設置)

聯邦之司法權,屬於「聯邦最高法院」及依法設立之各級地方法院。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行政機關、政治團體或個人之干涉,以捍衛社會公平正義與人民之合法權益。

聯邦法院僅專屬行使「審判與法律解釋權」。聯邦法院一切判決之強制執行、搜查與逮捕,須依法交由國務院下轄之執法機關或軍政部代為執行。

第二十八條(法官之任命與保障)

最高法院設大法官三名,任期兩年,由總統提名、推薦,經組織部進行覆核後任命之。

各級法院設法官若干名,任期不限。

大法官、法官於任職期間,非因犯罪、嚴重失職、危害國家安全或經組織部評定違反公務倫理,或經中央指揮委員會彈劾,不得予以免職或停職。

第二十九條(司法管轄權與政治豁免)

聯邦法院管轄一切涉及聯邦法律、公民權益糾紛及普通刑事犯罪之訴訟。然基於國家權力分立與生存防衛原則,凡涉及中央指揮委員會之「戰略定調」、軍政部之「安全制裁」與「強制防衛行動」,以及全面反恐行動等屬「國家高度政治行為」者,聯邦法院無權受理,亦不得對其進行違憲或違法審查。


第七章  附例

第三十條(修憲)

憲法經中央指揮委員會委員提出,經過三分之二同意通過後,經拍板決議,憲法始得修正。

第三十一條(實施)

本憲法及公布日實施。

修正方式

依據憲法第三十條規定,憲法經中央指揮委員會委員提出,經過三分之二同意通過後,經拍板決議,憲法始得修正。

修正紀錄

一、於2026年5月12日,完成本憲法的第一次頒布,是為「二六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