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瑞爾斯坦合眾國憲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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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瑞爾斯坦合眾國]]憲法,於2026年5月12日,通過並頒布。規定了「[[泰瑞爾斯坦合眾國]]」的人民權益、政治體制以及其他事項。 | |||
因為現行這個版本是2026年頒布,又稱為「二六憲法」。 | |||
== 條文 == | |||
《泰瑞爾斯坦合眾國憲法》<blockquote>序言 | |||
我們,[[泰瑞爾斯坦合眾國]]的人民,為建立一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社會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禦、增進全民福祉,並確保吾人及子孫世代永享自由之賜福,特制定本憲法。 | |||
第一章:權利法案與公民基本自由 | |||
第一條(基本自由) | |||
聯邦國會與任何行政機關除適當管制保障權益外,均不得制定任何法律以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不得剝奪言論或出版之自由;不得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請願申冤之權利。 | |||
第二條(人身與財產保障) | |||
人民之生命、身體、住宅、文件與財產不可侵犯。非經基於宣誓或代誓宣言所支持之相當理由,並具體指明搜索之地點及扣押之人或物,不得核發搜索票。 | |||
第三條(程序正義) | |||
任何人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私有財產非經給予公平合理之補償。 | |||
第四條(司法保障) | |||
於所有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獲知控告之性質與理由;有權與對質證人對質;並有權獲得律師之協助。聯邦不得要求過高之保釋金,亦不得施以非法律規定之不尋常之刑罰。 | |||
第五條(公民義務與緊急狀態) | |||
自由奠基於合眾國之存續。於國家遭受外敵入侵、重大叛亂或面臨毀滅性災難之緊急狀態下,聯邦為保障憲政秩序,得依法暫時實施緊急應變措施。 | |||
第二章 聯邦行政部門 | |||
第六條(總統地位) | |||
聯邦之行政權屬於泰瑞爾斯坦合眾國總統。總統為國家元首,負責接待外賓及各項禮儀性事務。並依法簽署聯邦法令。 | |||
第七條(國務院) | |||
國家設立「國務院」,以執行日常政務。國務院由國務院總理領導,下轄內務部、外交部、公共建設部等行政部會。 | |||
國務院之施政,應依循中央指揮委員會定期發布之「國家戰略發展方針」。 | |||
第八條(總理與部長之任命) | |||
國務院設置國務院總理一人、副總理若干人,及各部部長等高級政務首長。 | |||
第九條(國務院宣傳部) | |||
國務院下轄設立「宣傳部」,負責政策之宣導、公共關係維護、官方資訊發布及社會輿情之彙整。 | |||
第三章 中央指揮委員會 | |||
第十條 | |||
為確保聯邦憲政秩序之穩定、統合國家安全情報與跨部會戰略,設立「中央指揮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為最高國家戰略諮詢與聯邦事務統合機關,致力於維護行政體系之效能與國家整體利益。 | |||
第十一條 | |||
中央指揮委員會設置主席一人,由本會委員內部推舉產生。委員會由主席召集會議、排定議程、確認議程討論及主持會議。 | |||
負責召集會議並統合各方戰略建言,並最終聽取本會委員之建言,拍板委員會之決策。 | |||
第十二條 | |||
本會決議採集體領導制;然基於國家生存之最終責任,主席得具體指明戰略風險,對任何決議行使「絕對保留裁定權」。 | |||
中央指揮委員會,非經依法排定之議案,本會不得逕行決議;未經主席簽署與拍板之決議,不具委員會正式決議效力。 | |||
第十三條 | |||
本會設置當然委員,由主席本身、總統、國務院總理、宣傳部、軍政部副部長為本會當然委員。 | |||
本會設置最多十名遴選委員席次,由人民選舉提名,具備卓越貢獻之公民或學者,經「聯邦組織部」進行為期十日至三十日之國家安全政治審查合格後,經現任主席審查始得任命,或否決之。 | |||
第十四條 | |||
本會依憲法行使下列戰略協調與防衛職權: | |||
一、國務院及各部會之重大施政方針與預算規劃,應提報本會進行「戰略一致性評估」。若評估認定有違國家生存發展之核心利益,本會得向總統、國務院提出「暫緩執行或覆議」之建議。 | |||
二、本會得定期發佈「國家戰略白皮書」與「聯邦指導意見」,亦或是評論全國各地各界的意見,作為各級公務人員理解國家發展宏觀願景之重要參考文獻。 | |||
三、針對中央發出或轉發的重大屬名文章或理論報告,全國各地行政部門須召開「學習會」,並提交學習報告。 | |||
第四章 官員任用 | |||
第十五條(機構設置) | |||
為確保文官體系之專業中立及人事權之獨立,聯邦設立與「聯邦組織部」。 | |||
第十六條(事務官之任用): | |||
全聯邦各行政部會之常任文官(事務官),其專業資格、績效積分與任用初審,由組織部全權負責。組織部完成資格審查後,須將事務官任用名單提報中央指揮委員會進行最終確認與任命。 | |||
第十七條(政務官之任用) | |||
聯邦各行政部會之高級政務官(如國務院總理、部長、國營董座及特使),其適任性與初步提名,由中央指揮委員會進行審議,並正式提名。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交由總統依法任命之,而總統經三十日未回覆,則被提名人逕自自動獲得任命 | |||
第十八條 | |||
擔任泰瑞爾斯坦合眾國之官員,必須擁有我國國籍,且政治權利完整,不得有受褫奪公權或剝奪政治權利之宣告。 | |||
第十九條 | |||
有關「國家戰略白皮書」、「指導意見」、「官方戰略定調」,作為各級公務人員理解國家發展宏觀願景之最高指導文獻,須有絕對服膺與學習。各級公職人員須於會後提交「學習報告」。 | |||
第二十條(組織部) | |||
組織部不受國務院之行政管轄,其預算編列與人事調度擁有獨立地位,以確保對全聯邦各級機關進行無差別之客觀考評。 | |||
第二十一條(組織部長) | |||
聯邦組織部部長,由中央指揮委員會委員自具備卓越文官資歷之人員中推舉產生,以確保人事機關之專業與獨立性。 | |||
第二十二條 | |||
本部依據聯邦憲法與公務倫理規範,行使下列職權: | |||
一、常任文官(事務官)之考銓與任用: 統籌全聯邦常任文官之招募、培訓與資格初審。所有行政部會之常任文官任用及升遷名單,須經本部審查其「績效」及「綜合素養」合格後,始得提報中央指揮委員會確認。 | |||
二、本部應定期對各級官員之「團隊協調性、聯邦戰略契合度與公務倫理守則」進行綜合質性評估。 | |||
三、為保障官員之身心健康與聯邦經驗之傳承,本部得依據官員之健康評估或績效變化,啟動「榮譽轉任輔導」。對於功勳卓著但因故不克續任現職之官員,本部負責統籌安排其轉任「國家顧問」或相關榮譽虛職,並保障其法定之虛擬資產與退休權益。 | |||
四、組織部就各官員學習報告進行提交檢查,學習報告之審查,作為該官員年度職務評核之績效之一。 | |||
五、組織部針對犯罪、犯法行為之官員,須予以究責,並依法處置相關事務。 | |||
第五章 軍政部 | |||
第二十三條(軍政部) | |||
聯邦設立「軍政部」,統籌全國武裝力量之招募、訓練、預算與後勤;軍政部設立各個職務,以維繫各級指揮系統、訓練系統、後勤系統或日常管理系統,軍政部直接受命於中央指揮委員會。 | |||
第二十四條 | |||
為確保軍隊國家化與最高統帥權之統一,由中央指揮委員會主席兼任軍政部部長。粉專、網站、伺服器最高權限均由軍政部部長管理。 | |||
第二十五條 | |||
本部設常務副部長一至二名,由部長親自任命。常務副部長負責本部日常防務訓練、資訊安全維護及戰術層面之執行,但不具備未經部長授權之「強制制裁」與「武力調度」權限。 | |||
第二十六條 | |||
本部秉持「平戰結合」與「實力和平」之原則,專屬行使下列職權: | |||
一、強制力與制裁之獨佔(物理威懾): 聯邦境內一切涉及強制驅逐、實體/虛擬資產凍結、帳號封禁與粉專、網站、伺服器最高權限管制之行為,均由本部獨佔執行。任何非經本部授權之強制力行使,皆視為對聯邦之叛亂。 | |||
二、資訊疆域與主權防衛: 本部統籌聯邦之反情報、網路安全與社群邊界防禦。負責監控並抵禦來自外部微國勢力之各種攻擊,確保聯邦資訊領土之絕對純潔與安全。 | |||
第六章 司法 | |||
第二十七條(司法獨立與機構設置) | |||
聯邦之司法權,屬於「聯邦最高法院」及依法設立之各級地方法院。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行政機關、政治團體或個人之干涉,以捍衛社會公平正義與人民之合法權益。 | |||
聯邦法院僅專屬行使「審判與法律解釋權」。聯邦法院一切判決之強制執行、搜查與逮捕,須依法交由國務院下轄之執法機關或軍政部代為執行。 | |||
第二十八條(法官之任命與保障) | |||
最高法院設大法官三名,任期兩年,由總統提名、推薦,經組織部進行覆核後任命之。 | |||
各級法院設法官若干名,任期不限。 | |||
大法官、法官於任職期間,非因犯罪、嚴重失職、危害國家安全或經組織部評定違反公務倫理,或經中央指揮委員會彈劾,不得予以免職或停職。 | |||
第二十九條(司法管轄權與政治豁免) | |||
聯邦法院管轄一切涉及聯邦法律、公民權益糾紛及普通刑事犯罪之訴訟。然基於國家權力分立與生存防衛原則,凡涉及中央指揮委員會之「戰略定調」、軍政部之「安全制裁」與「強制防衛行動」,以及全面反恐行動等屬「國家高度政治行為」者,聯邦法院無權受理,亦不得對其進行違憲或違法審查。 | |||
第七章 附例 | |||
第三十條(修憲) | |||
憲法經中央指揮委員會委員提出,經過三分之二同意通過後,經拍板決議,憲法始得修正。 | |||
第三十一條(實施) | |||
本憲法及公布日實施。</blockquote> | |||
== 修正方式 == | |||
依據憲法第三十條規定,憲法經中央指揮委員會委員提出,經過三分之二同意通過後,經拍板決議,憲法始得修正。 | |||
====== 修正紀錄 ====== | |||
一、於2026年5月12日,完成本憲法的第一次頒布,是為「二六憲法」。 | |||
於 2026年5月12日 (二) 23:22 的最新修訂
泰瑞爾斯坦合眾國憲法,於2026年5月12日,通過並頒布。規定了「泰瑞爾斯坦合眾國」的人民權益、政治體制以及其他事項。
因為現行這個版本是2026年頒布,又稱為「二六憲法」。
條文
《泰瑞爾斯坦合眾國憲法》
序言
我們,泰瑞爾斯坦合眾國的人民,為建立一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社會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禦、增進全民福祉,並確保吾人及子孫世代永享自由之賜福,特制定本憲法。
第一章:權利法案與公民基本自由第一條(基本自由)
聯邦國會與任何行政機關除適當管制保障權益外,均不得制定任何法律以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不得剝奪言論或出版之自由;不得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請願申冤之權利。
第二條(人身與財產保障)
人民之生命、身體、住宅、文件與財產不可侵犯。非經基於宣誓或代誓宣言所支持之相當理由,並具體指明搜索之地點及扣押之人或物,不得核發搜索票。
第三條(程序正義)
任何人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私有財產非經給予公平合理之補償。
第四條(司法保障)
於所有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獲知控告之性質與理由;有權與對質證人對質;並有權獲得律師之協助。聯邦不得要求過高之保釋金,亦不得施以非法律規定之不尋常之刑罰。
第五條(公民義務與緊急狀態)
自由奠基於合眾國之存續。於國家遭受外敵入侵、重大叛亂或面臨毀滅性災難之緊急狀態下,聯邦為保障憲政秩序,得依法暫時實施緊急應變措施。
第二章 聯邦行政部門第六條(總統地位)
聯邦之行政權屬於泰瑞爾斯坦合眾國總統。總統為國家元首,負責接待外賓及各項禮儀性事務。並依法簽署聯邦法令。
第七條(國務院)
國家設立「國務院」,以執行日常政務。國務院由國務院總理領導,下轄內務部、外交部、公共建設部等行政部會。
國務院之施政,應依循中央指揮委員會定期發布之「國家戰略發展方針」。
第八條(總理與部長之任命)
國務院設置國務院總理一人、副總理若干人,及各部部長等高級政務首長。
第九條(國務院宣傳部)
國務院下轄設立「宣傳部」,負責政策之宣導、公共關係維護、官方資訊發布及社會輿情之彙整。
第三章 中央指揮委員會第十條
為確保聯邦憲政秩序之穩定、統合國家安全情報與跨部會戰略,設立「中央指揮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為最高國家戰略諮詢與聯邦事務統合機關,致力於維護行政體系之效能與國家整體利益。
第十一條
中央指揮委員會設置主席一人,由本會委員內部推舉產生。委員會由主席召集會議、排定議程、確認議程討論及主持會議。
負責召集會議並統合各方戰略建言,並最終聽取本會委員之建言,拍板委員會之決策。
第十二條
本會決議採集體領導制;然基於國家生存之最終責任,主席得具體指明戰略風險,對任何決議行使「絕對保留裁定權」。
中央指揮委員會,非經依法排定之議案,本會不得逕行決議;未經主席簽署與拍板之決議,不具委員會正式決議效力。
第十三條
本會設置當然委員,由主席本身、總統、國務院總理、宣傳部、軍政部副部長為本會當然委員。
本會設置最多十名遴選委員席次,由人民選舉提名,具備卓越貢獻之公民或學者,經「聯邦組織部」進行為期十日至三十日之國家安全政治審查合格後,經現任主席審查始得任命,或否決之。
第十四條
本會依憲法行使下列戰略協調與防衛職權:
一、國務院及各部會之重大施政方針與預算規劃,應提報本會進行「戰略一致性評估」。若評估認定有違國家生存發展之核心利益,本會得向總統、國務院提出「暫緩執行或覆議」之建議。
二、本會得定期發佈「國家戰略白皮書」與「聯邦指導意見」,亦或是評論全國各地各界的意見,作為各級公務人員理解國家發展宏觀願景之重要參考文獻。
三、針對中央發出或轉發的重大屬名文章或理論報告,全國各地行政部門須召開「學習會」,並提交學習報告。
第四章 官員任用第十五條(機構設置)
為確保文官體系之專業中立及人事權之獨立,聯邦設立與「聯邦組織部」。
第十六條(事務官之任用):
全聯邦各行政部會之常任文官(事務官),其專業資格、績效積分與任用初審,由組織部全權負責。組織部完成資格審查後,須將事務官任用名單提報中央指揮委員會進行最終確認與任命。
第十七條(政務官之任用)
聯邦各行政部會之高級政務官(如國務院總理、部長、國營董座及特使),其適任性與初步提名,由中央指揮委員會進行審議,並正式提名。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交由總統依法任命之,而總統經三十日未回覆,則被提名人逕自自動獲得任命
第十八條
擔任泰瑞爾斯坦合眾國之官員,必須擁有我國國籍,且政治權利完整,不得有受褫奪公權或剝奪政治權利之宣告。
第十九條
有關「國家戰略白皮書」、「指導意見」、「官方戰略定調」,作為各級公務人員理解國家發展宏觀願景之最高指導文獻,須有絕對服膺與學習。各級公職人員須於會後提交「學習報告」。
第二十條(組織部)
組織部不受國務院之行政管轄,其預算編列與人事調度擁有獨立地位,以確保對全聯邦各級機關進行無差別之客觀考評。
第二十一條(組織部長)
聯邦組織部部長,由中央指揮委員會委員自具備卓越文官資歷之人員中推舉產生,以確保人事機關之專業與獨立性。
第二十二條
本部依據聯邦憲法與公務倫理規範,行使下列職權:
一、常任文官(事務官)之考銓與任用: 統籌全聯邦常任文官之招募、培訓與資格初審。所有行政部會之常任文官任用及升遷名單,須經本部審查其「績效」及「綜合素養」合格後,始得提報中央指揮委員會確認。
二、本部應定期對各級官員之「團隊協調性、聯邦戰略契合度與公務倫理守則」進行綜合質性評估。
三、為保障官員之身心健康與聯邦經驗之傳承,本部得依據官員之健康評估或績效變化,啟動「榮譽轉任輔導」。對於功勳卓著但因故不克續任現職之官員,本部負責統籌安排其轉任「國家顧問」或相關榮譽虛職,並保障其法定之虛擬資產與退休權益。
四、組織部就各官員學習報告進行提交檢查,學習報告之審查,作為該官員年度職務評核之績效之一。
五、組織部針對犯罪、犯法行為之官員,須予以究責,並依法處置相關事務。
第五章 軍政部第二十三條(軍政部)
聯邦設立「軍政部」,統籌全國武裝力量之招募、訓練、預算與後勤;軍政部設立各個職務,以維繫各級指揮系統、訓練系統、後勤系統或日常管理系統,軍政部直接受命於中央指揮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為確保軍隊國家化與最高統帥權之統一,由中央指揮委員會主席兼任軍政部部長。粉專、網站、伺服器最高權限均由軍政部部長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部設常務副部長一至二名,由部長親自任命。常務副部長負責本部日常防務訓練、資訊安全維護及戰術層面之執行,但不具備未經部長授權之「強制制裁」與「武力調度」權限。
第二十六條
本部秉持「平戰結合」與「實力和平」之原則,專屬行使下列職權:
一、強制力與制裁之獨佔(物理威懾): 聯邦境內一切涉及強制驅逐、實體/虛擬資產凍結、帳號封禁與粉專、網站、伺服器最高權限管制之行為,均由本部獨佔執行。任何非經本部授權之強制力行使,皆視為對聯邦之叛亂。
二、資訊疆域與主權防衛: 本部統籌聯邦之反情報、網路安全與社群邊界防禦。負責監控並抵禦來自外部微國勢力之各種攻擊,確保聯邦資訊領土之絕對純潔與安全。
第六章 司法第二十七條(司法獨立與機構設置)
聯邦之司法權,屬於「聯邦最高法院」及依法設立之各級地方法院。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行政機關、政治團體或個人之干涉,以捍衛社會公平正義與人民之合法權益。
聯邦法院僅專屬行使「審判與法律解釋權」。聯邦法院一切判決之強制執行、搜查與逮捕,須依法交由國務院下轄之執法機關或軍政部代為執行。
第二十八條(法官之任命與保障)
最高法院設大法官三名,任期兩年,由總統提名、推薦,經組織部進行覆核後任命之。
各級法院設法官若干名,任期不限。
大法官、法官於任職期間,非因犯罪、嚴重失職、危害國家安全或經組織部評定違反公務倫理,或經中央指揮委員會彈劾,不得予以免職或停職。
第二十九條(司法管轄權與政治豁免)
聯邦法院管轄一切涉及聯邦法律、公民權益糾紛及普通刑事犯罪之訴訟。然基於國家權力分立與生存防衛原則,凡涉及中央指揮委員會之「戰略定調」、軍政部之「安全制裁」與「強制防衛行動」,以及全面反恐行動等屬「國家高度政治行為」者,聯邦法院無權受理,亦不得對其進行違憲或違法審查。
第七章 附例第三十條(修憲)
憲法經中央指揮委員會委員提出,經過三分之二同意通過後,經拍板決議,憲法始得修正。
第三十一條(實施)
本憲法及公布日實施。
修正方式
依據憲法第三十條規定,憲法經中央指揮委員會委員提出,經過三分之二同意通過後,經拍板決議,憲法始得修正。
修正紀錄
一、於2026年5月12日,完成本憲法的第一次頒布,是為「二六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