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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大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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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大憲章
公告之封面
概況
司法轄區

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全境(法理上)
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實質控制領土(事實上)

赫南-平戶中平共和國
起草日期 2024年6月12日
付審日期 2024年9月17日
批准日期 2025年10月1日
生效日期 2025年1月1日
政體 聯邦共和制
代議民主委員會制
限權元首制
直接民主制
政府架構
政府分支 六權(行政、立法、警法、國屬、督察、新建軍)
國家元首 督川
立法機關 一院制([[立法司 (平戶中平)])
行政機關 行政司(平戶中平)  
司法機關 憲法大法庭
國家結構 聯邦制
制定歷史
修憲次數 六次
起草人 立法司制憲大會
簽署人 時任督川柒古臺𪚥府
已取代 平戶中平大會令

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大憲章(東中平文:Feee Uanite Répuleka dia Emceror Asdemoka、英文:F.B.R.O.Emceror Constitution)是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之憲法,由東中平文平戶華語著成,於2026年元旦正式於立法司通過,其主架構為直接民主與代議民主凌駕於總統權上。其憲法在2025年1月1日平戶中平自由聯邦第一共和國正式生效並取代平戶中平大會令,現今為第六版憲法,代表平戶中平走入第六共和。

歷史沿革

第一共和憲法

2025年元旦,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大憲章通過,正式確立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為憲法法治國家,亦為平戶中平歷史上第二部成文憲法,其擺脫大會令時期之委員會督川制,使督川由人民直選,並具有明顯的防禦性民主與社會民主福利色彩,並於當日正式實施。

第二共和憲法

2025年3月與公投一同通過,著重在政府分權,並確立由行政、立法、警法、國屬、督察、新建軍、三部共七權分立,重構憲章系統。

第三共和憲法

2025年公投通過,將具有國安背景之三部司降格為臨時架構。

第四、五共和憲法

因其內容偏頗,不曾發布

第六共和憲法

2025年10月1日公投通過、2026年1月1日實施,增加二部條文(增修條文),增加大量關於社會福利制度、公投辦法、主權架構,並正式確立國體"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是民主,自由,法治,社會民主主義共和國",細化憲章架構與修憲辦法。

憲法設計

其身受三民主義、社會民主主義、中平主義、後現代主義、防禦性民主等引響,主要著重在政府權力、公民權利、政府架構、象徵規定等。

其制憲團隊曾參考:中華民國憲法、拜然聯邦共和國憲法、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亞美尼亞共和國憲法等。

三民主義

其政府架構(行政、立法、警法、國屬、督察、新建軍)由中華民國之五院制演變而來,並實行全能分離

社會民主與福利主義

強調國家福佐國民創業、維持生計、並控制物價等,對於社會福利具有自成之結構

中平主義與後現代主義

中平主義強調相互尊重、同等償還、法治正義、性別平權與多元等,與後現代主義相吻合。訂下平戶中平無主體民族之國本,同時於重刑犯省判等強調同等奉還殺人償命等,對於輕刑犯強調恢復功能與教化,亦以嚴刑峻法著稱,其認為係為保護公民而生。

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後現代之框架下,其無妨礙風化罪,認為其過於主觀、無公正量化標準,有違多元社會結構。

憲法結構

由兩大部分、三十節、148條所組成

內文

第零節,前言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正式由:平戸中平港獨及中華民國自由盟改制,爲弭補貳版憲章ㄓ不足,保障人民ㄓ政權,防止治權氾濫,踰越,修訂本大憲章,爲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根本大法,今大局定矣,重修大法刻不容緩,旨喺保護國家主權,捍衛人民權利.

第壹節,治權

1.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即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民境外者,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延伸者(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航空,陸路,航海,太空載具,外交駐點,伺服器空間,國或民有資產,國土)亦ㄓ,政府有義務對其提供保障,維護國家尊嚴

2. 元首嘅權力指喺咁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嘅一切主權,爲中央高峰府,總統係爲:督川

2-1.中央高峰府下轄:國家研發局,史記局,其細部架構以法論ㄓ

2-2.督川ㄓ任職誓詞爲:”爲國而躹躳,爲民而盡粹.我願遵守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民賦予我嘅職責,維護國家尊嚴,誓死與國家站喺同一陣線.願致力於國內和平相處,撫平各處ㄓ紛歧,立定國家法治,支持民主選舉,遵守一切規章,對於意件不同ㄓ人和平相代.這祇爲我嘅祖國: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本誓詞亦可用東中平文或正字中文演講.

2-3.立法司或人民通過ㄓ任何法案督川不得拒絕承認或執行

2-4.督川由民選產生,票數小於投票數伍成即暫停督川,由國民或立法司接手,選舉每陸年壹次,連選即連任

3. 爲國家行政,捍衛治權而設,除督川以外彈劾,訴訟係督察司起訴,警法司判決

4.追述第3條,立法司,主管國家立法,質詢嘅機構,唔論政府狀態永遠運行,不得限制,每貳年重選一次

4-1.立法司ㄓ最大黨不得超過總席次ㄓ叁成

4-2.督川發動戒嚴,戡亂時期條款等時,不得停止立法司,立法司有權力退期否決

4-3.立法司下轄:議場

4-4.立法司有權暫停正負督川ㄓ職位,諾通過國家係爲國會至國家,成立後解散重選,亦可隨時恢復

4-5.戒嚴需立法司玖成以上ㄓ席次同意得實行戒嚴,戒嚴時期立法司唔受任何限制,亦可隨時解嚴

5.行政司,主管行政權嘅機構

5-1.行政司下轄:內政局,交通局,財政金融福利局,衛生環保環境局,教育局,勞動局,科技局,防災廳,外交廳,其細部架構以法論ㄓ

5-2.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法定貨幣”中平兩”由中央銀座發行管理,幣值與中華民國新臺幣同樣

5-3.國民使ㄓ強制力通過ㄓ任何議案,立法司唔權拒絕

6.追述第3條,警法司,主管國家司法,警務嘅機構

6-1.警法司下轄:警政局,法務局,調查局,國安局,憲法大法庭

6-2.警政局下轄:警察科,海巡科,海關科

6-3.追述第6-1條,國安局啟動必須經由立法司同意

6-4.其細部架構以法論ㄓ

6-5.任何法案通過皆須由憲法大法庭省理有否違憲,憲法新建軍由憲法大法庭指揮

7. 追述第3條,督察司,主管國家監察,糾舉,復查,維護國政清廉嘅機構

7-1.督察司下轄:審計局,廉政局,其細部架構以法論ㄓ

8. 追述第3條,國署司,主管公務人員,公物造冊嘅機構

8-1.國署司下轄:人事廳,其細部架構以法論ㄓ

9. 追述第3條,新建軍司,主管國防嘅機構,督川爲最大統帥

9-1.新建軍司下轄:陸上新建軍,海上新建軍,空中新建軍,憲法新建軍,太空新建軍,後部勤務新建軍,徵兵局,其細部架構以法論ㄓ

10.追述第3條,三部司,主管國家軍政,重大截變嘅機構,祇喺特殊時期維護國家主權下ㄓ臨時架構,唯戒嚴時期存系,特殊時期以法定ㄓ,由國安局特化而嚟,其細部架構以法論ㄓ

11.廢除

12.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係民主,自由,法治,社會民主主義共和國

13.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皇室爲:平戸中平皇室與洛爾提斯皇室,平戸中平自由聯邦皇室僅爲頭銜與榮耀,皇室於法理上與全民平等

14. 國家進入重大危難或流亡時,政府可喺立法司承認後暫時停止部分政府機關,以利於國家財政及特殊時期累贅,但國家依然必須維護國民ㄓ人權

15. 流亡ㄓ定義爲國土淪陷或由立法司或國民聯署通過,通過後即爲流亡政府

第貳節,政權

1.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本爲國民,一切嘅權力亦嚟自國民,應受國家保護,保證人身自主權及人性尊嚴不受任何形式嘅侵犯.國家可以任何形式嘅方式保護我國國民,包括宣戰,諾任何聯署超過國民總數捌成可直接略過立法司ㄓ省理,進入憲法大法庭階段,如超過伍成立法司必須受理,唔可異議

2.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嘅國民喺必要時有,納稅,受徵招叁軍嘅義務

3.做雍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籍者爲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國民,享有基本人權暨國民ㄓ權利

4.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一切政策應以國民爲第一優先

5.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國民即代表唯一個體

6.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民具有受教嘅義務與權利

7.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國民,具有:創制,複決,罷免,選舉嘅權利

8.不妨礙他人ㄓ自由爲自由

9.國民喺不妨礙他人,不牴觸司法ㄓ情況下,有任何形式ㄓ自由

10.國民不分種族,宗教,黨派,喜好,外表,財產,性別,生心理等,一律平等

11.倘諾其國民具有重大殘疾,家庭,社交狀況ㄓ重大變故,壓迫等,以致其影響生活狀況,或導致其身心畏懼者,政府有義務對其救濟

12. 國家唔權力管控婚姻雙方嘅生理性別,一切人與人且年齡表準合法ㄓ自願婚姻皆合法

13. 當聯屬超過佰分ㄓ捌拾伍時,國民可以強制暫停任何政府機關,由代表或選舉公投等,於大憲章下重選任何政府員等,亦可將國家改制爲公投制國家,暫停立法司或督川等

13-1.公投制國家旨爲大憲章架構下去除立法司暨督川,任何行政皆由公投產生,亦可恢復

第叁節,司法

1.司法前人人平等

2.設.刑法,民法,行政法,爲維持社會秩序,安定,保護國民權利而設ㄓ,其細部內容由立法司定ㄓ

3.司法由立法司立法,警法司對國民執行(刑),督察司對於行政人員,機關執行(刑)

4.立法司修法三讀,半數以上同意即通過

5.惡意:虐待,虐待致死,殺害,影響社會大衆以致恐慌者,不足以有人權,對於前叁項,係爲實情者:死刑論ㄓ

6.不分政府,國民,政黨,社團,法人,任何ㄓ團體,應爲自身ㄓ一切行爲負責

第肆節,象徵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國旗爲.青天白日中平紅白旗

1-1.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允許國民或外邦喺至少高於地板處正立或傾斜肆拾伍度角懸掛國旗,亦允許人民持有國旗用於擺設或揮舞等

2.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國徽爲.平戸中平國徽

3.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國璽爲.中平ㄓ璽

4.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官方語言爲.平戸中文(正體)及東中平文

5.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首都爲.督憲府

6.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元首爲.督川

8. 號爲.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

8-1.國家及其外邦ㄓ正式文書需使用完整國號,否則視爲唔效

9.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國歌爲.日出ㄓ地

9-1.國歌喺國家正式場合開場需演奏

9-2.國歌演奏時任何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成員皆須行禮和肅立

9-3.官方版本ㄓ國歌爲第壹段

10.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標準手禮姿勢爲:”手掌扣下大拇指與唔名指,大拇指貼於唔名指上方,立起食指,中指,小拇指,食指與中指貼緊太陽穴,並且手心朝前

10-1.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允許人民與軍人,公務人員等使用標準敬禮姿勢

10-2.標準手禮唔限制左右手

10-3.傷殘或生理限制等,可以以注目禮或肅立取代

11.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軍禮國民亦可使用,分爲:槍禮,旗禮,刀禮,指天體

11-1.槍禮姿勢爲槍托抵住地面成傾斜拾伍度角朝向前方,或手心抵住槍托,副手水平置於胸前並支撐槍體,可以場合或槍型而則

11-2.旗禮姿勢爲軍旗或組織旗桿底置於地面或以手心抵住桿底,向前傾斜拾伍度

11-3.刀禮姿勢爲刀劍出鞘,手握刀柄置於鼻前

11-5.指天體爲掌扣下大拇指與唔名指,大拇指貼於唔名指上方,立起食指,中指,小拇指,手臂伸直手心朝下並以拾伍度角質向天空

第伍節,國籍

1.於國家法定國土範圍內出生者,享有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民ㄓ國籍,以及國民ㄓ一切權利

2.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承認所有國民具有雙重或多重國籍

3.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可接受任何國家ㄓ人民辦理歸化ㄓ手續,但特定國家歸化ㄓ人民必須放棄原國籍,細部規定以法定ㄓ

第陸節,行政區

1.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領土基本,由下論ㄓ

2.追述第1條,我國ㄓ最高行政區爲督憲府,確立爲督憲府具有此永久權,但喺行政及對待其他ㄓ行政區,與第二及行政區平等,府級行政區係爲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首都,倘諾國家首都淪陷,動盪等,ㄓ不得已情況得臨時搬遷,其臨時首都可喺期間內具有府ㄓ稱位,但督憲府並不喪失府ㄓ稱位

2. 追述第1條,我國ㄓ第二級行政區係爲.市,縣,邦,自治邦,針對前兩項行政區由行政司劃定,針對,軍事領,自治邦係爲加盟國,可具自治地位,其範圍係其原疆域,非經邦ㄓ許可,不得拆分,改變其疆域

3.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領土爲:中平群島(慶良間群島ㄓ部分島嶼)烮縣半島,比爾泰維勒非洲軍事領,南極洲軍事領

4.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領海爲: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靠海領土向海外延伸拾貳浬,如與他國ㄓ領海接觸不足拾伍浬時,以其中線爲準

5.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領空完全等於領海ㄓ範圍

6.入侵,侵占,攻擊,傷害或擊殺國民及領土視同宣戰

第伍節,最終條目

1.本大憲章係爲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憲法,國家主權ㄓ根本,一切法律,政府,國民,他國入境者皆須遵守,本大憲章可依:立法司叁分ㄓ貳ㄓ席次通過,公告半年後,經人民複決後可對本大憲章作出修改,或依國民聯署玖成進入憲法大法庭審理

2.如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解體,分裂,甚至滅亡,必須由:立法司叁分ㄓ貳ㄓ席次通過,經人民複決,督川宣布後,可針對我國ㄓ主權修改,或結束政權ㄓ一切運作

4. 追述第2條,倘諾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滅亡\解體\結束政權ㄓ一切運作,談判\商討國家終結ㄓ期間,由共管政府,或由中華民國(宗主國)暫時接管,國家滅亡後,本大憲章亦廢止

憲章貳部條文

壹. 國家中央政府

1. 官方文件一律由平戸中文或東中平文製出

2. 司長以上ㄓ官員由民選產生(被選人應具有其功能ㄓ專業背景)

3. 中央政府ㄓ架構爲:府、司、局、科、處

4. 追述第三條,含科以下ㄓ行政機構可建立臨時機構,以滿足需求

5. 政策諾發生衝突,由立法司解釋ㄓ

貳.地方自治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自治邦未經憲法大法庭或其自治議會或其領導職權ㄓ允許,其國號、國家象徵、國土、體制等國家基本要素皆唔得變動

2.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自治邦具有自由退出聯邦ㄓ權利

3. 自治邦亦可稱邦

4. 聯邦中央政府應保證自治邦ㄓ主權完整

5. 自治邦嘅外交、軍事等由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中央政府負責

6. 自治邦ㄓ一切法規包括其憲法應符合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大憲章

7. 自治邦具有自治條例ㄓ建立或修訂權,未經立法司ㄓ同意,不得與立法司公告ㄓ法律相牴觸

叁.立法司絕對權

1.立法司ㄓ行政等級與中央高峰府、督川相等,如相牴觸,以立法司爲準,如亦唔法解決,由憲法大法庭裁定ㄓ

2.立法司ㄓ席次共陸拾伍席

3.立法司允許任何具有國民權ㄓ政黨或獨立人士、法人等叁選

4.立法司ㄓ立法修法等,皆唔得與大憲章相牴觸,相牴觸者唔效

5.議場允許國民旁聽

7.立法司有權要求督川至議場說明施政報告

8.同意大於唔同意,爲通過

9.未出席ㄓ立法議員視同棄權

10.立法司具有否認戒嚴或國家緊急狀態唧權力

11.立法司ㄓ一切行爲效力皆大於督川

12.立法司具有新建軍ㄓ最終調度權,亦可授權與督川,可隨時撤回

13.立法司司長由立法議員選出

肆.國會制時期行政準則

1.國會制時期代表督川被彈劾或督川大選ㄓ最大得票者獲票未過半,立法司代爲督川行駛職權

2.需國家元首出席ㄓ場合由立法司司長代爲出任

3.立法司應保證國家行政ㄓ完善

4.其餘ㄓ事項照常辦ㄓ,如督川爲被廢除或暫停,立法司或公投有權隨時恢復並補辦大選

伍.公投制時期行政準則

公投制時期代表督川與立法司職務備受暫停或廢除,由立法司所負責ㄓ事項由經常性公投取代,公投制時期不須由議會制時期做爲過度

2. 其餘ㄓ事項照常辦ㄓ,如督川、立法司爲被廢除或暫停,公投有權隨時恢復並補辦大選

陸.公民投票暨選舉

1. 公投與選舉由行政司-內政局-國家選舉委員會負責

2. 偽造、銷毀、破壞選票及其物件或數據者,公訴論ㄓ

3. 公民投票ㄓ結果次等於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大憲章

4. 公民投票ㄓ事項唔得干預、傷害個人

柒.公民權

1.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民具有公民權

2.公民權ㄓ行使ㄓ前提爲未損害他人ㄓ工民權及其司法

3.具公民權者有權發起公民投票或釋憲

4.具公民權者受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保護

5.所有公民爲國家ㄓ一切權利行使ㄓ合法來源

6.公民委託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政府代爲行使權力,有權依據公民投票解果部分或全部收回,即爲公投制時期

7.公民有權行使未受司法限制ㄓ一切自由暨權利

捌.憲法大法庭

1.憲法大法庭ㄓ職責爲維護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大憲章ㄓ執行,亦有解釋憲法ㄓ職務

2.憲法大法庭ㄓ一切效力皆等於憲法,唔受特殊時期等限制,永久運作

3.一切行政或立法、修法,等皆由憲法大法庭做爲最終確認其係否合乎大憲章

4.司法案件皆可由當事人請求憲法大法庭依照大憲章與案件發生時ㄓ司法重新判定,如有需要,憲法大法庭具有打破定讞要求重省ㄓ權力

5.憲法大法庭共陸位大法官,由民選產生,同立法司選舉,任期共貳年

玖.司法系統運行

1.全國ㄓ法院由法務局管轄ㄓ

2.全國ㄓ法院分爲:地方法院、中等法院、中央法院

3.當庭ㄓ法官應具備法學知識且持中立立場公正判決ㄓ

4.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大憲章要求聯邦中央政府設立: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刑法、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民法、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行政各法等,旨爲維護社會秩序

5.法院判決ㄓ前,一切唔罪定論

6.如法律產生衝突且唔牴觸大憲章,由法務局解釋ㄓ

7.憲法大法庭超然於各行政系統ㄓ外,僅於名號上隸屬於警

8.訴訟分爲公訴與私訴

9.罪刑分爲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拾.社會福利暨保障與義務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公民可享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社會福利

2. 生活唔法自理者,聯邦中央政府應給與生活保障

3. 具有工作能力者,聯邦中央政府應保障其工作權

4.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公民有繳稅ㄓ義務,唔論工作收入等,應繳ㄓ稅額同樣,應繳ㄓ稅額以法定ㄓ

5.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中央政府應保障國民ㄓ生存權,亦代表聯邦中央政府應保障生活必需品ㄓ物價

6. 受教育爲公民ㄓ權利與義務

7. 若公民遭受其他人爲ㄓ因素導致其利益受損,應保證被受損利益者可取得與受損前一樣ㄓ利益,以同等實務爲主

8. 補述上條,如因物價上漲等因素,導致賠償ㄓ買入價金唔法使利益受損者取得相同品及ㄓ物品、服務等,應使賠償金額與時價時可得取ㄓ價金爲準

9. 如損失他人利益者ㄓ資產等因素唔法賠償或祇得部分賠償,國家應補足其金額先代爲賠償ㄓ

10. 若公民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其利益受損,國家應代爲賠償ㄓ

拾壹.象徵

第一部分:國徽,中平ㄓ眼

一環(維護):中央圓環象徵憲章ㄓ屏障,確保核心法理不受世俗干擾,維護行政ㄓ穩定

九點(九州):中央一點代表聯邦嘅中樞,環繞ㄓ八點代表八方與領土,九點共構,爲古中華九州ㄓ縮影,代表國民來自八方

陰陽定位:於旗幟法理中,中平ㄓ眼爲陰,代表月亮,象徵監視、穩定與內斂ㄓ行政力量,即便身處夜空,亦能散發尊貴ㄓ微光

第二部分:法理坐標與三民主義

四極坐標:旗幟四角分別定義爲左上(東)、右上(西)、左下(南)、右下(北),此配置象徵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橫跨東西方

三紅條紋:自白紅交織而生ㄓ三道條紋,代表”民族、民權、民生”三民主義ㄓ立國基石,紅色條紋承載著土地ㄓ熱血,支撐聯邦行政ㄓ運作

第三部分:色彩ㄓ政治哲學詮釋

本旗幟採四色設計,象徵人類文明ㄓ各大主義:

藍色:象徵民主主義、海洋與祖國ㄓ天空,代表自由ㄓ意志與聯邦ㄓ開闊

紅色:象徵社會主義、土地與國民ㄓ熱血,代表對疆域ㄓ熱愛

白色:象徵神權主義、純淨與光明,代表道德ㄓ最高指引與法理ㄓ聖潔

黑色:象徵無神主義、穩定與人性ㄓ黑暗面代表理性對現實ㄓ冷靜審視,法治嘅穩定

第四部分:陰陽

陽(青天白日):代表顯性ㄓ正統正義與歷史傳承

陰(中平ㄓ眼):代表隱性ㄓ行政維護與現實守護,陰陽相成,日月同輝

拾貳.國家象徵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家象徵代表國家ㄓ

2. 自國家象徵發布ㄓ時即具有其地位ㄓ

3. 舊版ㄓ國家象徵不應更新、撤換等失去其地位,除去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歌ㄓ外

4. 唔論國內外應尊重國家象徵

5. 國家象徵者爲: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旗、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徽、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歌、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璽等亦ㄓ

拾叁.監察權與督察司

1. 監察權ㄓ實行者爲督察司

2. 如督察司彈劾官員,由法務局廉政法庭省判ㄓ

3. 督察司可依法規行使糾舉權,維持政府嘅清廉、政策ㄓ合法性

4. 督察司具有主動偵查ㄓ權力

5. 督察司繼立法司後結算預算並造冊給與國屬司ㄓ

6. 督察司須對憲法大法庭負責

拾肆.新建軍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軍政分離,新建軍祇爲保護國家安全

2. 新建軍司司長亦可稱新建軍司司令

3. 新建軍司因對國家效忠ㄓ

4. 新建軍司隸屬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

5. 新建軍司唔得攻擊、限制公民

6. 平時ㄓ防務由新建軍司司長負責ㄓ

7. 新建軍司司長因對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負責

拾伍.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與中華民國ㄓ關係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實務上主權對等,但應尊重中華民國

2.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永久承認中華民國爲中國唯一ㄓ合法代表政府,唔受任何情況ㄓ干擾

3.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承認中華民國於:臺灣省、福建省、廣東省、廣西省、海南省、浙江省、江蘇省、南京特別市、江西省、安徽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雲南省、西康省(金沙江以東)、山東省、河北省、河南省、山西省、陝西省、青海省、新疆省(天山以南)、寧夏省、綏遠省、察哈爾省、熱河省、遼寧省、遼北省、嫩江省、安東省、松江省、合江省、黑龍江省、興安省、哈爾濱市、瀋陽市、大連市、北平市、天津市、西安市、上海市、漢口市、重慶市、廣州市,一切ㄓ邊界皆訂於中華民國與蒙古國喺中平肆佰捌拾玖年ㄓ邊界,省界爲民國叁拾陸年、中平肆佰叁拾陸年ㄓ省界

4. 其他ㄓ承認主張以法定ㄓ

5.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司法尚未完成時,可於大憲章框架下使用中華民國ㄓ法律代為行使

拾陸.主權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具有完整嘅主權,係爲獨立嘅國家

2.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嘅內政等唔受他國ㄓ干擾

3.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政府須對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負責

4.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嘅主權完全獨立

5.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代受者代表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

拾伍.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與中華民國ㄓ關係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實務上主權對等,但應尊重中華民國

2.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永久承認中華民國爲中國唯一ㄓ合法代表政府,唔受任何情況ㄓ干擾

3.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承認中華民國於:臺灣省、福建省、廣東省、廣西省、海南省、浙江省、江蘇省、南京特別市、江西省、安徽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雲南省、西康省(金沙江以東)、山東省、河北省、河南省、山西省、陝西省、青海省、新疆省(天山以南)、寧夏省、綏遠省、察哈爾省、熱河省、遼寧省、遼北省、嫩江省、安東省、松江省、合江省、黑龍江省、興安省、哈爾濱市、瀋陽市、大連市、北平市、天津市、西安市、上海市、漢口市、重慶市、廣州市,一切ㄓ邊界皆訂於中華民國與蒙古國喺中平肆佰捌拾玖年ㄓ邊界,省界爲民國叁拾陸年、中平肆佰叁拾陸年ㄓ省界

4. 其他ㄓ承認主張以法定ㄓ

5.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司法尚未完成時,可於大憲章框架下使用中華民國ㄓ法律代為行使

拾陸.主權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具有完整嘅主權,係爲獨立嘅國家

2.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嘅內政等唔受他國ㄓ干擾

3.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政府須對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負責

4.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嘅主權完全獨立

5.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代受者代表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

拾柒.平戸中平皇室

1. 平戸中平皇室ㄓ皇帝爲聖龍天威神聖皇帝

2. 聖龍天威神聖皇帝永遠爲西岐•黒黎恩(陳誼睿),無論時間與其其他ㄓ因素

3. 聖龍天威神聖皇帝需對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負責

4. 應確保皇室ㄓ尊嚴

拾捌.軍政分嚟與新建軍司

1. 新建軍唔得干預其他部門

2. 新建軍僅負責國防

3. 新監軍司同其他部門須向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

4.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新建軍具有保衛疆土唔受任何對關係ㄓ國家、組織等ㄓ侵犯

5.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侵犯時新建軍人員於允許ㄓ情況下得先警告叁次,如其唔視得開火

6. 如明顯侵犯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且情況危急等非常情況,不須警告與通報得開火

7. 新建軍旨爲保衛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

拾玖.外交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得與符合下ㄓ條件ㄓ主權國家、主權實體、有限承認國家、流亡政府建立正式外交關係

2. 追述第1條,欲建立外交關係者應確保其可保護人權及其主權明確、未受含糊暨唔明

3. 追述第1條,欲建立外交關係者應確保其爲法治國家

4. 追述第1條,欲建立外交關係者應尊重我國主權

5.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於外交條件ㄓ下應優先確保公民、國民權利

6.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簽訂外交條約等,應確保主權唔受任何形式ㄓ侵犯

7.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外交由督川、外交廳大理主持

8. 於國內外販賣、通告、洩漏國家機密者由警法司與行政司外交廳聯合處置

9. 追述第8條,唔論洩漏ㄓ對象係否爲國家政府,應向其告知其嚴重性,並要求處置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督川-柒古臺𪚥府-中平5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