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綱
1.平灣聯邦共和國之國民享有民治民享之聯邦共和國。
2.平灣聯邦共和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3.具有平灣聯邦共和國籍者為平灣聯邦共和國國民。
4.平灣聯邦共和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5.平灣聯邦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