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一主體聯邦國憲法
序言:我國和偉大領袖張綽恩同志
本憲法於2024年11月22日由聯邦人民議會通過,標誌鐵一主體聯邦國正式宣告成立。聯邦由共和地區、五羊地區與楊箕地區三個不相鄰微國單位組成,首都設於共和地區六號樓,現有人口約45,000人,官方語言為普通話與廣東話,法定貨幣為鐵一圓與聯邦計劃經濟配給券。本國位於廣州越秀境內,實踐主體思想,堅持高度中央集權共和制。
(1)為了我國成為戰無不勝的主體思想的共和國,現制定本憲法。
(2)我國是體現偉大領袖張綽恩同志正確的治國思想和業績的主體的社會主義國家。
(3)我國開國者,現任聯邦大統領是偉大領導者張綽恩同志,她創立了鐵一主體聯邦國以及永恆不滅的鐵一主體思想,在此基礎上樹立光榮的革命傳統,提出了英明的主體思想革命路線,正確地領導了各階段的社會主義革命,確立了優越的國家和社會生活制度,她是國家的萬代恩人。
(4)偉大領袖張綽恩同志的意志就是國家的意志。
第一章 國家基本原則
• 第1條 本國名稱為“鐵一主體聯邦國”,英文名稱為 Juche Federation of Tieyi。
• 第2條 本國以主體思想為指導,確立社會主義制度與聯邦中央集權共和制。
• 第3條 本國由共和地區、五羊地區、楊箕地區三成員區組成,首都設於共和地區第六號樓。
第4條 國家象徵包括:
國旗:紅底白星與齒輪圖案;
國徽:握錘之手配稻穗與紅飾帶;
國歌:《主體光輝照萬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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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民權利與義務
• 第5條 公民享有受教育、勞動、參政、出版、集會、結社等權利,並負維護國家安全、遵守憲法與法律之義務。
• 第6條 言論與媒體自由應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範圍內行使。
• 第7條 女性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及社會生活各領域地位比男性公民優越。
• 第8條 禁止私人擁有大型生產資料;對外經濟活動與交流須經聯邦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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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治制度
第一節 國家領導人
• 第9條 聯邦大統領為國家元首,行使行政領導權、法案簽署權及司法任免提名等權力。
• 第10條 大統領由共和地區公民選舉產生,任期可連選連任,經聯邦人民議會確認後就職。
• 第11條 大統領兼任鐵一紅衛黨中央委員會書記,負責黨政統一領導。
第二節 執政黨與立法機關
• 第12條 執政黨必須來自共和地區,組織和領導國家政治、經濟與文化事務。
• 第13條 聯邦人民議會為最高立法機關,分上下兩院:下院由大統領提名後,經 「主體聯邦選舉審查委員會」 審核產生代表,負責法案起草與初審; 上院由中央委員會任命高級官員擔任,負責法案復審與批准。 聯邦人民議會議員必須為共和地區公民
• 第14條 法律案經兩院通過後,提交大統領簽署並公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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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機關
• 第15條 聯邦國務委員會為最高行政機構,主席由大統領擔任,成員由大統領任命並向其負責。
• 第16條 主要部門及職責:
1. 內務省:維護公共安全與秩序;
2. 計劃經濟省:制定並監督五年發展計劃;
3. 鐵一主體思想研究院:開展主體思想研究與宣傳;
4.「主體聯邦政治委員會」:指導媒體與公共宣傳;
5. 政治保衛省:負責國家安全事務與必要的安全檢查;
6. 楊箕和五羊地區事務省:協調五羊、楊箕兩地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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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濟制度
第一節 所有制與計劃經濟
• 第17條 生產資料歸國家所有,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
• 第18條 國家制定並執行統一的五年經濟發展計劃,各地區和單位應依計劃組織生產。
第二節 勞動與分配
• 第19條 勞動為公民基本義務,公民按國家安排參與勞動。
• 第20條 分配以按勞分配為原則,結合對國家貢獻的評估確定配給與表彰。
第三節 貨幣與對外貿易
• 第21條 法定貨幣為鐵一圓(僅在共和地區流通)與聯邦計劃經濟配給券。
• 第22條 對外貿易限於經批准的國家,由國家統一管理,禁止私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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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國家安全
• 第23條 國家安全機構負責維護內部安全、監督重大風險及實施必要的安全檢查。
• 第24條 公民應配合身份識別設備的註冊與使用,以支持公共安全管理。
• 第25條 安全機構依法開展調查,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給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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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文化與教育
• 第26條 教育以主體思想為核心,國家統一制定思想政治課程並納入學校必修內容。
• 第27條 出版、廣播、影視等媒體須經主體聯邦政治委員會審核,確保內容符合憲法和法律要求。
• 第28條 政府編印思想教育教材,並在紀念館等場所開展宣傳與學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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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司法與監督
• 第29條 主體聯邦人民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法官經大統領提名並經議會任命,對其負責。
• 第30條 聯邦監察署負責對政府機關及其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 第31條 主體聯邦政治委員會有權對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項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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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憲法修正與效力
• 第32條 本憲法修正須經人民議會下院六分之五及上院四分之三的議員通過,並由大統領批准後公佈實施。
• 第33條 本憲法為國家根本法,任何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不得與之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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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1. 本憲法施行細則由國務委員會制定,並經議會批准後實施。
2. 國家機關的組織、職權和程序,由相關法規和行政命令具體規定。
3. 本憲法術語解釋權屬大統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