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爾多蘭與布里尼亞共和國駐外機構列表」: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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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轄國家由我國自主決定,責任使館無權干涉兼轄範圍。 | *兼轄國家由我國自主決定,責任使館無權干涉兼轄範圍。 | ||
*兼轄國家必須為所屬他國駐我國使館邦交國、同一組織國家或簽署過當經仍使用中之各項協議者。 | *兼轄國家必須為所屬他國駐我國使館邦交國、同一組織國家或簽署過當經仍使用中之各項協議者。 | ||
*大使館兼轄國家最少0個最多10個,而公使館兼轄國家最少0個最 | *大使館兼轄國家最少0個最多10個,而公使館兼轄國家最少0個最多5個。 | ||
*國際組織代表處可承辦兼轄事務但不得設有任何兼轄地區或行使管理權力。 | *國際組織代表處可承辦兼轄事務但不得設有任何兼轄地區或行使管理權力。 | ||
*一旦兼轄國家或地區成為邦交國,則被兼轄身分立即喪失。 | *一旦兼轄國家或地區成為邦交國,則被兼轄身分立即喪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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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盧米涅企業共和國]] || [[盧米尼亞大市]] || [[瓦爾多蘭駐盧米涅大使館]] || 瓦爾多蘭最高政府 || 巡迴大使[[李庭佑]] || - || 2026 || [[瓦爾多蘭-盧米涅關係]] || 兼轄國家[[神聖天禮帝國]]自2026年6月29日起建交後本館目前無兼轄責任行使中。 | | 35 || [[盧米涅企業共和國]] || [[盧米尼亞大市]] || [[瓦爾多蘭駐盧米涅大使館]] || 瓦爾多蘭最高政府 || 巡迴大使[[李庭佑]] || - || 2026 || [[瓦爾多蘭-盧米涅關係]] || 兼轄國家[[神聖天禮帝國]]自2026年6月29日起建交後本館目前無兼轄責任行使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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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智械泛亞聯邦]] || 待定 || [[瓦爾多蘭駐智械聯邦大使館]] || 瓦爾多蘭最高政府 || 巡迴大使[[李庭佑]] || - || 2026 || [[瓦爾多蘭-智械聯邦關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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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蒙迪斯總管司]] || [[台南]] || [[瓦爾多蘭駐蒙迪斯大使館]] || 瓦爾多蘭最高政府 || 巡迴大使[[李庭佑]] || [[迦德阿維亞共主邦聯]] || 2026 || [[瓦爾多蘭-蒙迪斯關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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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薩爾多利亞共和國]] || [[羅馬]] || [[瓦爾多蘭駐薩爾多利亞大使館]] || 瓦爾多蘭最高政府 || 巡迴大使[[李庭佑]] || [[精民王国|精民王國]] || 2026 || [[瓦爾多蘭-薩爾多利亞關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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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大陽聯合帝國]] || [[耀陽市]] || [[瓦爾多蘭駐大陽帝國大使館]] || 瓦爾多蘭最高政府 || 巡迴大使[[李庭佑]] || [[坤曼聯合王國]] || 2026 || [[瓦爾多蘭-大陽帝國關係]] || 於2026年1至6月間曾因故降公使館,現已升格為原大使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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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和爾尼亞王國]] || [[薩克列斯市]] || [[瓦爾多蘭駐和爾尼亞大使館]] || 瓦爾多蘭最高政府 || 巡迴大使[[李庭佑]] || - || 2026 || [[瓦爾多蘭-智械聯邦關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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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法正民主國]] || 待定 || [[瓦爾多蘭駐法正大使館]] || 瓦爾多蘭最高政府 || 巡迴大使[[本田柚]] || - || 2026 || [[瓦爾多蘭-法正關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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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晨弦霧月共和國]] || [[晨曦市]] || [[瓦爾多蘭駐晨弦大使館]] || 瓦爾多蘭最高政府 || 巡迴大使[[李庭佑]] || [[新法德利亞聯邦]] || 2026 || [[瓦爾多蘭-晨弦關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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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6年6月29日 (一) 10:18 的修訂
瓦爾多蘭與布里尼亞共和國駐外機構列表(List of diplomatic missions of Republic of Valdoran and Brinia)是紀錄瓦爾多蘭與布里尼亞共和國在境外設計各級外交代表機構的正式清單。核心用處在於規範對外外交機構的設置與管理,便利雙邊交往溝通、保障境外瓦爾多蘭與布里尼亞共和國相關權益,同時清晰梳理各類外交機構的佈局與職能劃分。
截至當前 (2026年06月29日) 瓦爾多蘭與布里尼亞共和國共設有86個駐外代表機構,包括47個大使館、11個公使館、13個預使館、2個凍結中使館、2個國際組織代表處與4個駐外辦事處及7個合作社群平台非使館與國家級特任辦事處。除維護國家主權與雙邊關係外,各機構亦有獨立工作與專責事物,形成共和國對外體系。
駐外代表機構現況與組織架構
代表現況
因應目前人手不足,瓦爾多蘭與布里尼亞共和國所派駐之外交使節皆為巡迴使節,而非特命全權使節作為代表,因此使館及便於各國當中常態運營,但實際情況仍須透過政府進行連絡知悉,或各國政府直接前往他國駐我國使館當中進行聯絡。
組織架構
依當前⟪瓦爾多蘭與布里尼亞共和國外交法⟫規定,駐他國代表機構基本規定如下:
- 大使館:派駐巡迴大使。
- 公使館:派駐巡迴公使。
- 預使館:派駐巡迴外交官於他國駐我國外交機構,但不派任過去我國駐他國機構。
- 凍結中邦交國:派駐所屬外交等級之巡迴官員於他國駐我國外交機構,但不派任過去我國駐他國機構。
- 非邦交代表處:派駐巡迴外交官於他國駐我國外交機構,但不派任過去我國駐他國機構。
- 國際組織代表處:依國際組織要求委任我國最高政府官員兼職就任或最高政府指定其官員同時作為代表就任。
- 駐外辦事處:委任具有國家行政背景之公民作為我國現實駐外辦事處負責人。營運時間可自由訂定。
- 合作社群平台非使館與國家級特任辦事處:派駐巡迴外交官於社群合作管理群或頻道中,並設立接收社群通知之辦公室於國內。
另各國使館兼轄權基本辦法如下:
- 必須為大使館或公使館方可兼轄非邦交國家事務。
- 所屬使館國家必須為目前明顯運營中國家而非確認中國家。
- 兼轄國家由我國自主決定,責任使館無權干涉兼轄範圍。
- 兼轄國家必須為所屬他國駐我國使館邦交國、同一組織國家或簽署過當經仍使用中之各項協議者。
- 大使館兼轄國家最少0個最多10個,而公使館兼轄國家最少0個最多5個。
- 國際組織代表處可承辦兼轄事務但不得設有任何兼轄地區或行使管理權力。
- 一旦兼轄國家或地區成為邦交國,則被兼轄身分立即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