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灣 聯邦北晨憲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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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綱 | |||
1.平灣聯邦共和國之國民享有民治民享之聯邦共和國。 | |||
2.平灣聯邦共和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 |||
3.具有平灣聯邦共和國籍者為平灣聯邦共和國國民。 | |||
4.平灣聯邦共和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 |||
5.平灣聯邦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 |||
6.平灣聯邦共和國國旗為紫貴藍和紅燈塔。 | |||
第二章 國民之權利及義務 | |||
7.人民有義務及權利推翻違憲政府。 | |||
8.平灣聯邦共和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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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6年1月15日 (四) 19:18 的修訂
第一章 總綱
1.平灣聯邦共和國之國民享有民治民享之聯邦共和國。
2.平灣聯邦共和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3.具有平灣聯邦共和國籍者為平灣聯邦共和國國民。
4.平灣聯邦共和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5.平灣聯邦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6.平灣聯邦共和國國旗為紫貴藍和紅燈塔。
第二章 國民之權利及義務
7.人民有義務及權利推翻違憲政府。
8.平灣聯邦共和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