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羅聯邦共和國總理」:修訂間差異
外觀
無編輯摘要 |
無編輯摘要 |
||
| 第13行: | 第13行: | ||
| residence = | | residence = | ||
| seat = | | seat = | ||
| | | nominator = [[貓羅聯邦共和國國會|國會]] | ||
| termlength = | | appointer = [[貓羅聯邦共和國總統|聯邦總統]] | ||
| termlength = 不限 | |||
| constituting_instrument = 《[[貓羅聯邦共和國憲法]]》 | | constituting_instrument = 《[[貓羅聯邦共和國憲法]]》 | ||
| precursor = | | precursor = | ||
於 2025年12月5日 (五) 00:12 的修訂
| 尊稱 | 先生/女士 |
|---|---|
| 所屬 | 政務院 |
| 提名者 | 國會 |
| 任命者 | 聯邦總統 |
| 任期 | 不限 |
| 設立法源 | 《貓羅聯邦共和國憲法》 |
| 首任 | 周鼎睿 |
| 設立 | 2024年12月6日 |
| 副職 | 總理臨時代理 |
| 薪資 | 1335貓圓/日 |
貓羅聯邦共和國總理是貓羅聯邦共和國的政府首腦。貓羅聯邦共和國總理由國會選出,任期不限,但國會改選後必須總辭職。現任總理為周鼎睿。
歷史
貓羅聯邦共和國建國之時,總統為有實權的政府機關首腦,由執政委員會選出,任期同執政委員任期。在第三共和憲法中,首度將總統改為虛位元首,並由總理領導政務院。
職權
- 解散國會(憲法第49條第3項)。
- 任免國務長官(憲法第72條)。
- 同意在職國務長官受公訴(憲法第79條)。
- 代表內閣向國會提出議案(憲法第76條)。
- 代表內閣向國會提出一般國務及外交關係報告(憲法第76條)。
- 指揮監督各行政部門(憲法第76條)。
- 對法律及政令副署(憲法第78條,同時為總理的義務,也就是說總理並沒有否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