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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灣 聯邦北晨憲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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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平灣聯邦共和國籍者為平灣聯邦共和國國民。
3.具有平灣聯邦共和國籍者為平灣聯邦共和國國民。


4.平灣聯邦共和國
4.平灣聯邦共和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5.平灣聯邦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於 2026年1月14日 (三) 21:44 的修訂

第一章 總綱

1.平灣聯邦共和國之國民享有民治民享之聯邦共和國。

2.平灣聯邦共和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3.具有平灣聯邦共和國籍者為平灣聯邦共和國國民。

4.平灣聯邦共和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5.平灣聯邦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