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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国民代表大会」: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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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至今的资深议员,是华激党人时隔四期首次夺回国会主席,原为华激党的前执政党总召集人。
|第二届至今的资深议员,是华激党人时隔四期首次夺回国会主席,原为华激党的前执政党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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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5年8月19日 (二) 16:48 的修訂

全国国民代表大会旗

全国国民代表大会华夏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简称全国国大,其普遍被视为华夏民国国会,主责制定各项法律、审查中央国民政府预算及批准条约,并向总统府、政务府政治问责。最早前身为华夏民国建国前在广州国民临时政府举办的全国国民代表大会,建国后成为正式的议会机关。

职务与权力

全国国民代表大会是负责审查华夏民国各项法案以及中央国民政府预算的机关。全国国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依据现行宪法《华夏民国宪法(第三版)》第五章第51条、53条、54条以及第六章57条至71条,以及《全国国民代表大会法》规定。

另外,全国国民代表大会得经全体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行政部门最高长官或是部门整体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经全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赞成,行政部门最高长官或是部门整体应于五日内提出辞职或机关解散由总统府或政务府最高领导人重新组建。若不信任案如未获通过,三个月内内不得对同一被不信任者再提不信任案。此外,亦可同时呈请全国国大主席解散大会,需经总统批准。

依照《全国国民代表大会法》,其权力有立法权,修宪及领土变更提案权,预算案、决算案审查权,法律案、戒严案、大赦案(含全国性减刑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决议案的审查权,戒严及紧急命令追认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各部会质询权,对行政部门最高长官或是部门整体的不信任案权,对政府首脑的弹劾案、罢免案的提出权,对行政机关覆议案的决议权,召开公听会权。

立法

依据《华夏民国立法法》,任何法律都需经由全国国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由总统依法公布后才有效力。惟宪法修正案由全国国大决议后,须移请公民投票复决。

若要立法,首先必须进行“提案”,可由行政机关、代表或党团提出。草案提出后,会送交“立法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一读,又称首读,是指法案在全国国民代表大会立法常务委员会内首度公开,并宣读其标题,再由提交法案的政府官员或议员解释提交法案的目的。宣读完成后,法案会交由全国国民代表大会立法常务委员会内的相关委员详加研究,进入二读程序。通常是在休会期间进行,并且在最晚开会前一日完成。经过相关委员相加研究,决定是否进入二读程序或不予通过,若决定不予通过,提交法案者可继续提出直至通过为止,亦或向最高法院请求核查否定之程序、理由是否合理。

二读,是指国民代表对法案的内容展开辩论、发表意见,并可以提出修正案,再进行投票表决,通过后第二次宣读其标题。第二读会,国大主席应将议案朗读,依次或逐条提付讨论,得就审查意见或原案要旨,先作广泛讨论。广泛讨论后,如有出席国民代表提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署或附议,经表决得重付审查或撤销之。

三读,是指对修正或无修正后的法案再次进行辩论,并进行表决,通过后第三次宣读其标题。三读通过后,法案便在国民代表大会中正式通过。除发现议案内容有互相抵触,或与宪法、其他法律相抵触者外,只得为文字之修正。行政院机关在收到来自立法院的要求后,若认为法案难以执行,或有其他问题,在总统核准下可提出“覆议”的要求,将法案送回全国国大重审。

全国国大接受覆议案后,会召开全会的审查会议,必要时会要求行政机关最高长官到全国国大说明覆议案的原因。覆议案必须在15天内进行投票表决是否维持原法案内容,如为休会期间,全国国大主席应于七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十五日内作成决议。覆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覆议时,如经全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机关最高长官应即接受该决议。

会期

全国国大会期实际上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实际上持续一个月不到至三个月不等。

运作

全国国大作为国会,运作主要依《华夏民国宪法》、《华夏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及《全国国民代表大会法》、《华夏民国行政法》、《全国国民代表大会职权行使法》、《全国国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言论免责权

根据《全国国民代表大会法》规定:“国民代表在院内会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会外不负责任。”即法律不得追究国民代表以其职责所发表之言论,并同时免除其民事与刑事责任,即政府不得因国会议员在行使职权时之言论提出诉讼,以确保全国国大得以无后顾之忧的表达民意。但国民代表若违反立法院会议规定,仍可能必须负担行政责任,接受民意施压。并且须注意的是,此处所谓免责权,惟国民代表因职权行使之需求(如于会议上或提出质询时)所发表之言论,方受此特权保护。倘若国民代表以私人身份之发言超出《宪法》言论自由保障范围,仍须负担法律责任。

全国国民代表

全国国民代表自公元2024年3月27日第四届全国国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明确两届一任后,基本任期实际上是两个月到六个月,并且明确规定了全国国大席次总数为200人,直至2025年4月25日第八届全国国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决定改总席次为130。而在5月18日第九届全国国大第一次会议上,又决定改为总席次100,目前选举方面实施单一选区两票制并立制。

历届政党席次分布

第一届全国国大:中华国民激进党(6+1)、无政党(4)、华夏共和政府代表(5)、华夏复兴会(5),总席次(20)。主席是华激党人。

第二届全国国大:中华国民激进党(34+1)、无政党(5)、华夏共和党(2)、华夏复兴会(3)、社会共和党(6),总席次(50)。主席是华激党人。

第三届全国国大起,设立妇女事务常务委员会以及地方国民代表大会管理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可以同时担任议员,也是从议员中产生。

第三届全国国大:中华国民激进党(78+1)、无政党(2)、华夏共和党(12)、华夏复兴会(7)、华夏社会青年党(1),总席次(100)。主席是华激党人。

第四、五届全国国大:中华国民激进党(164+1)、无政党(3)、华夏共和党(20)、华夏复兴会(8)、华夏社会青年党(1)、民国公会(1)、中华正义党(1)、中华复兴社(1)、中国国民党(1),总席次(200)。主席是华激党人。

第六届全国国大起,设立制宪常务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可以同时担任议员,也是从议员中产生。

第六、七届全国国大:中华国民激进党(155)、无政党(3+1)、华夏共和党(30)、华夏复兴会(7)、华夏社会青年党(1)、民国公会(1)、中华工人协会(1)、大中华无政党团结民主阵线(1)、中华宪政会(1),总席次(200)。主席是无政党籍。

第八、九届全国国大(中华宪政会分裂前):中华国民激进党(115)、无政党(8)、华夏共和党(41)、华夏复兴会(3)、华夏社会青年党(2)、民国公会(1)、中华工人协会(1)、大中华无政党团结民主阵线(1)、中华宪政会(24)、中华共产党(2)、中华正义党(0+1),总席次(200)。主席是中华正义党人。

第八、九届全国国大(中华宪政会分裂后):中华国民激进党(115)、无政党(8)、华夏共和党(41)、华夏复兴会(3)、华夏社会青年党(2)、民国公会(1)、中华工人协会(1)、大中华无政党团结民主阵线(1)、中华宪政会(13)、中华共产党(2)、新宪会(11)、中华正义党(0+1),总席次(200)。主席是中华正义党人。

第十、十一届全国国大:中华国民激进党(48+3)、华夏共和党(24+2)、中华宪政会(14+1)、中华共产党(4)、新宪会(10)、中华正义党(0+1)、祖国革新党(0+1),总席次(100)。主席是中华正义党人。

目前政党席次分布

第十二、十三届全国国大:中华国民激进党(66+3)、华夏共和党(3+2)、中华宪政会(31+2)、祖国革新党(0+1),总席次(100)。主席是中华正义党人。

组织架构

专门委员会

自第四届全国国大以来,全国国大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专门事务。

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

公元2025年3月27日,祖国革新党人、全国国民代表胡浩晨发起司法改革案要求实现9大法官制即总统、副总统分别推荐两名、一名大法官,总理、副总理分别推荐两名、一名大法官,全国国大投票推选三名大法官的制度,并且要求政府强化“司法无政治化”、推动司法独立,得到通过,会议决定建立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由胡浩晨出任委员长。

第一、二届常务委员长为胡浩晨(祖国革新党)。

目前,胡浩晨(祖国革新党)为常务委员长,通过全国国大内选举产生,得以连任。

妇女事务常务委员会

妇女事务常务委员会前身是全国妇女协会,是全国国民代表大会的常设直辖机关,被改组为妇女事务常务委员会。

妇女事务常务委员会自第二届全国国大起就成立,是历史较为久远的常务委员会。

第一届至第六届都是何庆(中华国民激进党)担任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目前,何庆(中华国民激进党)为常务委员长,通过全国国大内选举产生,得以继续连任。

地方国大管理常务委员会

地方国大管理常务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地方国民代表大会,自第二届全国国大起就成立,是历史较为久远的常务委员会。

第一届至第六届都是罗营皓(中华国民激进党)担任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目前,汪锡履(华夏共和党)为常务委员长,通过全国国大内选举产生。

制宪常务委员会

制宪常务委员会前身是公元2024年9月12日中央委员会决定设立的全国国民制宪大会,得到第六届全国国民代表大会同意,推选徐明为主席,但是此时中央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仍然有自主修改宪法的权力。公元2025年4月12日,第八届全国国民代表大会上,华激党人要求改全国国民制宪大会为全国国民代表大会之常设机关以改变其独立于又同全国国大职能相交的局面,得以通过,全国国民代表大会制宪常务委员会成立,原机关废止。

第一届常务委员长为徐明(中华宪政会),第二届为武少涛(华夏共和党)。

目前,傅祖岳(中华国民激进党)为常务委员长,通过全国国大内选举产生。

新军政监督临时常务委员会

新军政监督临时常务委员会设立于新军政时期,由总统许盛邦提议设立以回应对新军政的质疑,唯一一任常务委员长是茂立春(中华正义党),目前在第九届全国国民代表大会上由于《新军政法》等一系列新军政法被废止,新军政已经“名存实亡”,故该机关失去作用,由中华宪政会党团主张解散,得到通过。

选举及罢免常务委员会

公元2024年8月20日,第六届全国国民代表大会决定依照《选举法》解散选举局,为适应选举事务需求,组建选举常务委员会于全国国大,推选茂立春为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第八届全国国民代表大会上《提升国民素质法案》得到通过后,《国民代表罢免法》也审议通过,故选举常务委员会改组为选举及罢免常务委员会。

第一届常务委员长为茂立春(中华正义党),第二届为王钦晖(中华国民激进党)。

目前,阎宾商(中华宪政会)为常务委员长,通过全国国大内选举产生。

真相调查常务委员会

该常务委员会为适应预备宪政需要、遵循“预备宪政四项基本政策”于第八届全国国民代表大会设立。

第一、二届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为徐京鹏(中华宪政会)。

目前,凌锦江(华夏共和党)为常务委员长,通过全国国大内选举产生。

转型正义常务委员会

该常务委员会为适应预备宪政需要、遵循“预备宪政四项基本政策”于第八届全国国民代表大会设立。

第一、二届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为魏荣鹏(中华宪政会)。

目前,魏荣鹏(中华宪政会)为常务委员会委员长,通过全国国大内选举产生,得以连任。

历届主席

历届全国国大主席名单
届期 党籍 名字 备注
第一届 中华国民激进党 黄辛松 首届全国国大主席,依照《广州国民临时政府暂行法例》以及《中华国民激进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全国国大主席并非国会内选举产生,而是由临时总理府临时大总理推荐,由临时总统府临时大总统任命,黄辛松由时任临时大总理颜永瑞推荐,由临时大总统许盛邦任命。
第二届 中华国民激进党 徐姚(代行) 依照《华夏民国临时约法》产生,不经过选举产生,而是总统任命。原定第二届国会主席由黄辛松继续担任,由于其任内因重伤不治逝世,依照遗嘱由徐姚接替其职务,经过中央委员会批准暂行国会主席的职权。
第三届 中华国民激进党 徐姚 依照《华夏民国临时约法》产生,但是是首个选举产生的国会主席,由中华国民激进党内定国会主席参选人名单,徐姚获得国会议员最多票数,担任国会主席。
第四、五届 中华国民激进党 徐姚 第一个依照《华夏民国宪法》、《华夏民国行政法》行使职权的国会主席,由全国国大直接选举产生。任内参与废宪运动被杀害,是首个任内逝世的国会主席。此外,第四届开始,国会主席的任期同国会议员一样为两届一期。徐姚是第一个依照行政法代理副总理职务的国会主席(原副总理旭林辞职)。
第四、五届 中华国民激进党 何庆(代理) 原国会主席徐明任内死亡后,由妇女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何庆依照《华夏民国行政法》接受总统许盛邦任命暂时代理全国国大主席。
第六、七届 无政党 陈家翰 为首个非华裔的国会主席(蒲罗中裔),开创全国国大主席最多票数当选记录,并且由于没有法律条文对国会主席连任次数进行限制,也是目前连任最久的国会主席,亦是首个无政党的全国国大主席、首个非华激党的全国国大主席。
第六、七届 中华正义党 陈家翰 任内加入中华正义党,成为以华夏共和党为首的黄党阵营首个全国国大主席。
第八、九届 中华正义党 陈家翰 连任三期。
第十、十一届 中华正义党 陈家翰 连任四期。任内表示不再寻求连任,依照行政法出任代副总理,是自徐姚后第二个。
第十二、十三届 中华国民激进党 戴镇硕 第二届至今的资深议员,是华激党人时隔四期首次夺回国会主席,原为华激党的前执政党总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