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盟對外關係部」:修訂間差異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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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憲法》第十一條規定,共和邦聯之國家外交活動應奉行友好、和平及對等尊重之主要原則,並有權參與各類國際組織並簽訂國際條約。 | 《聯盟憲法》第十一條規定,共和邦聯之國家外交活動應奉行友好、和平及對等尊重之主要原則,並有權參與各類國際組織並簽訂國際條約。 | ||
== | == 沿革 == | ||
== 組織編制 == | |||
== 參見 == | == 參見 == | ||
於 2024年4月16日 (二) 11:59 的最新修訂
| 聯盟對外關係部 | |
|---|---|
|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 |
| 機構概要 | |
| 成立時間 | 2023年2月16日 |
| 類型 | 外交事務主管機關 |
| 首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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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命者 | 部長會議主席提名,由聯盟主席任命之。 |
| 任期 | 無任期限制 |
| 上級部門 | 部長會議 |
| 下設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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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權法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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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對外關係部(英語:Ministry of Confederation Foreign Affaris),通稱聯盟外交部,是共和邦聯政府之行政部門之一,主要負責共和邦聯對外事務,現任部長為紐新聯邦籍之江誠佑代表閣下。
《聯盟憲法》第十一條規定,共和邦聯之國家外交活動應奉行友好、和平及對等尊重之主要原則,並有權參與各類國際組織並簽訂國際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