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政委員會(阿利菲亞)」:修訂間差異
無編輯摘要 |
無編輯摘要 標籤:行動版編輯 行動版網頁編輯 進階行動版編輯 |
||
| (未顯示同一使用者於中間所作的 13 次修訂) | |||
| 第1行: | 第1行: | ||
'''執政委員會'''(英文:Executive Committee)是[[阿利菲亞共和國]]的最高行政機構,由多名執政委員組成,每個執政委員兼任一個部門的部長,並共同承擔政府首腦和國家元首之責 | '''執政委員會'''(英文:Executive Committee)是[[阿利菲亞共和國]]的最高行政機構,由多名執政委員組成,每個執政委員兼任一個部門的部長,並共同承擔政府首腦和國家元首之責 | ||
{{Infobox official post|post=執政委員會|body=阿利菲亞共和國|incumbentsince=2026年1月13日 | {{Infobox official post|post=執政委員會|body=阿利菲亞共和國|incumbentsince=2026年1月13日|residence=國家宮|seat=埃芬加特市|termlength=四年一任,可以連選連任,總任期不超過三屆|constituting_instrument=《阿利菲亞共和國憲法》|precursor=[[大統領 (阿利菲亞)|大統領]]|formation=2026年|salary=無給職|insignia=[[File:國徽印去背.png|200px]]|member_of=阿利菲亞共和國政府|appointer=公民直接選舉(直接民主制)|nominator=[[國民議會 (阿利菲亞)|國民議會]](間接民主制)}} | ||
==職位更迭== | ==職位更迭== | ||
===選出=== | ===選出=== | ||
在間接民主制時期,執政委員的 | 在間接民主制時期,執政委員的人選,由國民議會議員提名與投票後,再交由公民投票複決產生。 | ||
國民議會對執政委員的選舉表決,採取複記名不可讓渡投票制(英語:Multiple Non-Transferable Vote)。 | |||
經 | 經國民議會投票當選的候選人,將交由公民投票複決,表決採取絕對多數決,每一候選人會被個別投票,投票者投下同意票或不同意票,而同意票須達到有效票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才能正式當選執政委員。 | ||
在直接民主制時期,執政委員的 | 在直接民主制時期,執政委員的人選改由全體國民直接選舉產生;各候選人自行登記參選,表決採取複記名不可讓渡投票制。 | ||
在特殊體制時期,執政委員由大統領直接任命,任命的人數不限。 | |||
===解職=== | ===解職=== | ||
在間接民主制時期,執政委員可 | 在間接民主制時期,執政委員可經由彈劾、不信任案解職,記載於《阿利菲亞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一節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條:「執政委員會不信任案之提出,需要全體議員總數的十分之一以上共同連署提案,表決採取絕對多數決,同意票達到有效票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若不信任案未通過,則在表決結果確定後的一百八十日內,國民議會不得再度對該任執政委員會提出不信任案。」、「若有執政委員嚴重違反職務上應遵守之義務,或行為足以危害國家安全與憲政秩序,國民議會可在有總席次十分之一以上的議員共同連署下,提出執政委員彈劾案;表決採取絕對多數決,同意票達到有效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即為通過,表決通過後將送交[[憲法法庭 (阿利菲亞)|憲法法庭]]審理……若判決彈劾未通過,則在判決結果確定後的三百六十五日內,國民議會不得再度對該名執政委員提出彈劾案。」 | ||
執政委員也可由人民罷免解職,程序依循《阿利菲亞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三節之規定,罷免連署門檻為四百六十萬人。 | 在直接民主制時期,彈劾執政委員之權交由[[憲法保護局 (阿利菲亞)|憲法保護局]]執行,記載於《阿利菲亞共和國憲法》第八章第一節第九條與第六章第一節第二十二條,其中第六章第一節第二十二條明確記載:「若有執政委員嚴重違反職務上應遵守之義務,或行為足以危害國家安全與憲政秩序,憲法保護局可在有中央監察委員總席次三分之一以上的中央監察委員共同連署下,提出執政委員彈劾案;表決採取絕對多數決,同意票達到有效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即為通過,表決通過後將送交憲法法庭審理……若判決彈劾未通過,則在判決結果確定後的三百六十五日內,憲法保護局不得再度對該名執政委員提出彈劾案。」不信任案交由全體國民藉由公民投票執行;表決採取相對多數決,同意票達到有效票總數的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執政委員也可由人民罷免解職,程序依循《阿利菲亞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三節之規定,罷免連署門檻為四百六十萬人。 | ||
===就職=== | ===就職=== | ||
| 第26行: | 第24行: | ||
《阿利菲亞共和國憲法》第四章第一節第十條明確記載:「執政委員會之權責為(1)簽署公布法案與條約(2)代表國家出席外交活動(3)授予榮典(4)依法提名與任命官員(5)制定政策與發布行政命令(含戒嚴令、緊急命令)(6)向國民議會提出覆議案、武裝行動案、停戰案、和解案、對外條約案、法律草案(7)下達軍事命令、向他國宣戰、停戰、和解(8)發表公投結果報告書(9)接受議會質詢與報告、向議會提交預算與決算(10)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判決」 | 《阿利菲亞共和國憲法》第四章第一節第十條明確記載:「執政委員會之權責為(1)簽署公布法案與條約(2)代表國家出席外交活動(3)授予榮典(4)依法提名與任命官員(5)制定政策與發布行政命令(含戒嚴令、緊急命令)(6)向國民議會提出覆議案、武裝行動案、停戰案、和解案、對外條約案、法律草案(7)下達軍事命令、向他國宣戰、停戰、和解(8)發表公投結果報告書(9)接受議會質詢與報告、向議會提交預算與決算(10)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判決」 | ||
==組織== | |||
===會本部=== | |||
*內閣會議 | |||
*祕書處 | |||
*人事處 | |||
*主計處 | |||
*資管處 | |||
*新聞處 | |||
===直屬機關=== | |||
*國家情報總局 | |||
*國家安全委員會 | |||
===非常設任務型機關=== | |||
*災害應變中心 | |||
===行政部會=== | |||
====內政部==== | |||
*戶政署 | |||
*地政署 | |||
*移民署 | |||
*警政署 | |||
*消防署 | |||
*人民團體與宗教管理署 | |||
====外交部==== | |||
*國際合作署 | |||
*領事事務局 | |||
====法務部==== | |||
*法制署 | |||
*檢察署 | |||
*執行署 | |||
*矯正署 | |||
====國防部==== | |||
*參謀本部 | |||
*陸軍管理署 | |||
*海軍管理署 | |||
*空軍管理署 | |||
*太空軍管理署 | |||
*網路作戰管理署 | |||
*裝備統籌局 | |||
*軍事情報局 | |||
*軍醫局 | |||
*民防署 | |||
*<各個一體化作戰司令部> | |||
====教育與科技部==== | |||
*科技事物管理局 | |||
*學術與科技發展局 | |||
*軍事科技研究局 | |||
*學齡前教育署 | |||
*初等與中等教育署 | |||
*高等教育署 | |||
*學術標準審議局 | |||
*體育署 | |||
*文化署 | |||
====經濟部==== | |||
*工業署 | |||
*農業署 | |||
*能源署 | |||
*產權與標準檢驗局 | |||
*金融管理局 | |||
*交易管理局 | |||
====財政部==== | |||
*國家財產局 | |||
*稅務局 | |||
*關務局 | |||
====交通部==== | |||
*航空管理局 | |||
*航海管理局 | |||
*陸上交通管理局 | |||
====醫療衛生與社會福利部==== | |||
*疾病管制署 | |||
*食品藥物管理署 | |||
*社會保險局 | |||
====國土治理與建設部==== | |||
*國土管理署 | |||
*防災署 | |||
*環保署 | |||
*氣象局 | |||
*國土測繪與調查局 | |||
*工程局 | |||
== | ===附屬組織=== | ||
*中央銀行 | |||
*行政管理學校 | |||
*埃芬加特軍事學院 | |||
== | ==現任人選== | ||
[[分類:國家元首]] | [[分類:國家元首]] | ||
於 2026年8月17日 (一) 01:06 的最新修訂
執政委員會(英文:Executive Committee)是阿利菲亞共和國的最高行政機構,由多名執政委員組成,每個執政委員兼任一個部門的部長,並共同承擔政府首腦和國家元首之責
| 阿利菲亞共和國執政委員會 | |
|---|---|
|
| |
| 所屬 | 阿利菲亞共和國政府 |
| 官邸 | 國家宮 |
| 機關所在地 | 埃芬加特市 |
| 提名者 | 國民議會(間接民主制) |
| 任命者 | 公民直接選舉(直接民主制) |
| 任期 | 四年一任,可以連選連任,總任期不超過三屆 |
| 設立法源 | 《阿利菲亞共和國憲法》 |
| 先前職位 | 大統領 |
| 設立 | 2026年 |
| 薪資 | 無給職 |
職位更迭
選出
在間接民主制時期,執政委員的人選,由國民議會議員提名與投票後,再交由公民投票複決產生。 國民議會對執政委員的選舉表決,採取複記名不可讓渡投票制(英語:Multiple Non-Transferable Vote)。 經國民議會投票當選的候選人,將交由公民投票複決,表決採取絕對多數決,每一候選人會被個別投票,投票者投下同意票或不同意票,而同意票須達到有效票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才能正式當選執政委員。
在直接民主制時期,執政委員的人選改由全體國民直接選舉產生;各候選人自行登記參選,表決採取複記名不可讓渡投票制。
在特殊體制時期,執政委員由大統領直接任命,任命的人數不限。
解職
在間接民主制時期,執政委員可經由彈劾、不信任案解職,記載於《阿利菲亞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一節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條:「執政委員會不信任案之提出,需要全體議員總數的十分之一以上共同連署提案,表決採取絕對多數決,同意票達到有效票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若不信任案未通過,則在表決結果確定後的一百八十日內,國民議會不得再度對該任執政委員會提出不信任案。」、「若有執政委員嚴重違反職務上應遵守之義務,或行為足以危害國家安全與憲政秩序,國民議會可在有總席次十分之一以上的議員共同連署下,提出執政委員彈劾案;表決採取絕對多數決,同意票達到有效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即為通過,表決通過後將送交憲法法庭審理……若判決彈劾未通過,則在判決結果確定後的三百六十五日內,國民議會不得再度對該名執政委員提出彈劾案。」
在直接民主制時期,彈劾執政委員之權交由憲法保護局執行,記載於《阿利菲亞共和國憲法》第八章第一節第九條與第六章第一節第二十二條,其中第六章第一節第二十二條明確記載:「若有執政委員嚴重違反職務上應遵守之義務,或行為足以危害國家安全與憲政秩序,憲法保護局可在有中央監察委員總席次三分之一以上的中央監察委員共同連署下,提出執政委員彈劾案;表決採取絕對多數決,同意票達到有效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即為通過,表決通過後將送交憲法法庭審理……若判決彈劾未通過,則在判決結果確定後的三百六十五日內,憲法保護局不得再度對該名執政委員提出彈劾案。」不信任案交由全體國民藉由公民投票執行;表決採取相對多數決,同意票達到有效票總數的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執政委員也可由人民罷免解職,程序依循《阿利菲亞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三節之規定,罷免連署門檻為四百六十萬人。
就職
根據《阿利菲亞共和國憲法》第四章第一節第七條之記載:「就任執政委員之前應解除其他政府機關與私法人之職務,就任時須宣誓效忠本憲法與國民。」
職權
《阿利菲亞共和國憲法》第四章第一節第十條明確記載:「執政委員會之權責為(1)簽署公布法案與條約(2)代表國家出席外交活動(3)授予榮典(4)依法提名與任命官員(5)制定政策與發布行政命令(含戒嚴令、緊急命令)(6)向國民議會提出覆議案、武裝行動案、停戰案、和解案、對外條約案、法律草案(7)下達軍事命令、向他國宣戰、停戰、和解(8)發表公投結果報告書(9)接受議會質詢與報告、向議會提交預算與決算(10)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判決」
組織
會本部
- 內閣會議
- 祕書處
- 人事處
- 主計處
- 資管處
- 新聞處
直屬機關
- 國家情報總局
- 國家安全委員會
非常設任務型機關
- 災害應變中心
行政部會
內政部
- 戶政署
- 地政署
- 移民署
- 警政署
- 消防署
- 人民團體與宗教管理署
外交部
- 國際合作署
- 領事事務局
法務部
- 法制署
- 檢察署
- 執行署
- 矯正署
國防部
- 參謀本部
- 陸軍管理署
- 海軍管理署
- 空軍管理署
- 太空軍管理署
- 網路作戰管理署
- 裝備統籌局
- 軍事情報局
- 軍醫局
- 民防署
- <各個一體化作戰司令部>
教育與科技部
- 科技事物管理局
- 學術與科技發展局
- 軍事科技研究局
- 學齡前教育署
- 初等與中等教育署
- 高等教育署
- 學術標準審議局
- 體育署
- 文化署
經濟部
- 工業署
- 農業署
- 能源署
- 產權與標準檢驗局
- 金融管理局
- 交易管理局
財政部
- 國家財產局
- 稅務局
- 關務局
交通部
- 航空管理局
- 航海管理局
- 陸上交通管理局
醫療衛生與社會福利部
- 疾病管制署
- 食品藥物管理署
- 社會保險局
國土治理與建設部
- 國土管理署
- 防災署
- 環保署
- 氣象局
- 國土測繪與調查局
- 工程局
附屬組織
- 中央銀行
- 行政管理學校
- 埃芬加特軍事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