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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評議會」: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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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評議會'''(英語:'''The Presidium''')是[[蒙萊納瓦聯邦]]之國家元首機關,根據憲法,總統評議會由[[蒙萊納瓦聯邦總統|聯邦總統]]與[[蒙萊納瓦聯邦副總統|副總統]]組成總統評議會象徵國家之獨立統一,且監督憲法之有效行使,並以集體決議原則,行使憲法所授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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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權 ==
== 職權 ==
=== 外交事務 ===
=== 外交事務 ===
第六十一條
{{quote|第六十一條<br>評議會參與外交政策之制定。<br>評議會總統或副總統以個人或集體名義訪問外國或洽簽條約,至於集體名稱之使用,應先取得總統評議會同意授權。}}
 
{{quote|第六十六條<br>總統評議會為外交事務之代表,其有權:<br>一、決定蒙萊納瓦聯邦之外交政策;<br>二、任命或召回駐外使節或代表;<br>三、接受外國使節到任國書;<br>四、批准或放棄國際條約;<br>五、國家元首所擁有之其他外交職權;<br>六、其他法律所授予之職權。}}
評議會參與外交政策之制定。
 
評議會總統或副總統以個人或集體名義訪問外國或洽簽條約,至於集體名稱之使用,應先取得總統評議會同意授權。
 
第六十六條
 
總統評議會為外交事務之代表,其有權:
 
一、決定蒙萊納瓦聯邦之外交政策;
 
二、任命或召回駐外使節或代表;
 
三、接受外國使節到任國書;
 
四、批准或放棄國際條約;
 
五、國家元首所擁有之其他外交職權;
 
六、其他法律所授予之職權。
 
=== 立法程序 ===
=== 立法程序 ===
第六十四條
{{quote|第六十四條<br>總統評議會有限度的參與國家立法工作,其有權:<br>一、召集國民議會臨時會議;<br>二、召集聯邦主權議會臨時會議;<br>三、向國民議會提出法律議案;<br>四、否決國民議會議決之法律議案;<br>五、以書函向聯邦主權議會及國民議會表示意見及建議;<br>六、出席聯邦主權議會及國民議會會議並發言。<br>如總統評議會欲否決議案,應在諮詢[[國務最高議會]]之意見後方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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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評議會有限度的參與國家立法工作,其有權:
 
一、召集國民議會臨時會議;
 
二、召集聯邦主權議會臨時會議;
 
三、向國民議會提出法律議案;
 
四、否決國民議會議決之法律議案;
 
五、以書函向聯邦主權議會及國民議會表示意見及建議;
 
六、出席聯邦主權議會及國民議會會議並發言。
 
如總統評議會欲否決議案,應在諮詢[[國務最高議會]]之意見後方為之。
 
 
第六十五條
 
總統評議會應於以下情況解散議會:
 
一、未有候選人於國務總理信任動議首次信任動議後兩個月內獲得半數;
 
二、國務院內閣受不信任動議後由國務總理提請解散;
 
三、國務總理以其他原因提請解散。


=== 任命 ===
=== 任命 ===
第六十八條
{{quote|第六十八條<br>任命案經國民議會表決同意後,總統評議會應履行下列職責:<br>一、依信任動議結果任命國務總理;<br>二、任命國務院機關首長;<br>三、任命檢察總長;<br>四、任命權利保護官;<br>五、任命首席法官;<br>六、其他法律規定之官員。}}
任命案經國民議會表決同意後,總統評議會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信任動議結果任命國務總理;
 
二、任命國務院機關首長;
 
三、任命檢察總長;
 
四、任命權利保護官;
 
五、任命首席法官;
 
六、其他法律規定之官員。


=== 軍事職能 ===
=== 軍事職能 ===
第六十九條
{{quote|第六十九條<br>總統評議會為蒙萊納瓦聯邦國防軍之最高統帥,其有權:<br>一、行宣戰或媾和之權;<br>二、依法宣布戒嚴或緊急狀態;<br>三、決定使用蒙萊納瓦聯邦國防軍;<br>四、維護蒙萊納瓦聯邦之完整及獨立;<br>五、授予軍銜;<br>六、任命或免職最高指揮官;<br>七、其他法律所授予之職權。}}
 
總統評議會為蒙萊納瓦聯邦國防軍之最高統帥,其有權:
 
一、行宣戰或媾和之權;
 
二、依法宣布戒嚴或緊急狀態;
 
三、決定使用蒙萊納瓦聯邦國防軍;
 
四、維護蒙萊納瓦聯邦之完整及獨立;
 
五、授予軍銜;
 
六、任命或免職最高指揮官;
 
七、其他法律所授予之職權。


=== 司法、榮典與嘉獎 ===
=== 司法、榮典與嘉獎 ===
第六十七條
{{quote|第六十七條<br>總統評議會以總統會同副總統之名義,履行下列法定榮典職責:<br>一、准予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br>二、授予榮典或嘉獎公民;<br>三、依照法律之規定授予國籍;<br>四、其他憲法或法律所授予之職權。}}
 
總統評議會以總統會同副總統之名義,履行下列法定榮典職責:
 
一、准予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二、授予榮典或嘉獎公民;
 
三、依照法律之規定授予國籍;
 
四、其他憲法或法律所授予之職權。


== 運作 ==
== 運作 ==
=== 總統評議會會議 ===
=== 總統評議會會議 ===
=== 選舉 ===
=== 選舉 ===
=== 罷免與彈劾 ===
=== 罷免與彈劾 ===


== 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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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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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2 任[[蒙萊納瓦聯邦副總統|聯邦副總統]]
| [[第任蒙萊納瓦聯邦總統選舉|2024副總統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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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靖永]]<br>Jing-Yong Zheng
| [[鄭靖永]]<br>Jing-Yong 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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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5月30日
|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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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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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任[[蒙萊納瓦聯邦副總統|聯邦副總統]]
| 第2-3任[[蒙萊納瓦聯邦副總統|聯邦副總統]]
| [[第二任蒙萊納瓦聯邦副總統選舉|2024年副總統選舉]]
| [[第二任蒙萊納瓦聯邦副總統選舉|2024年]]<br>[[第三任蒙萊納瓦聯邦副總統選舉|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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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見 ==
== 參見 ==
[[分類:國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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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6年8月31日 (一) 16:53 的最新修訂

總統評議會
The Presidium
機構概要
後繼機構 蒙萊納瓦聯邦總統
蒙萊納瓦聯邦副總統
類型 憲政機關
首長
任期 一年
授權法源
  • 《蒙萊納瓦聯邦憲法》

總統評議會(英語:The Presidium)是蒙萊納瓦聯邦之國家元首機關,根據憲法,總統評議會由聯邦總統副總統組成,而總統評議會象徵國家之獨立統一,且監督憲法之有效行使,並以集體決議原則,行使憲法所授予之職權。

2026年5月,蒙萊納瓦聯邦舉行憲法全民公投,國民議會推動之憲法修正《2026年蒙萊納瓦憲法法令》獲得通過,總統評議會制度走入歷史。

職權

外交事務

第六十一條
評議會參與外交政策之制定。
評議會總統或副總統以個人或集體名義訪問外國或洽簽條約,至於集體名稱之使用,應先取得總統評議會同意授權。

第六十六條
總統評議會為外交事務之代表,其有權:
一、決定蒙萊納瓦聯邦之外交政策;
二、任命或召回駐外使節或代表;
三、接受外國使節到任國書;
四、批准或放棄國際條約;
五、國家元首所擁有之其他外交職權;
六、其他法律所授予之職權。

立法程序

第六十四條
總統評議會有限度的參與國家立法工作,其有權:
一、召集國民議會臨時會議;
二、召集聯邦主權議會臨時會議;
三、向國民議會提出法律議案;
四、否決國民議會議決之法律議案;
五、以書函向聯邦主權議會及國民議會表示意見及建議;
六、出席聯邦主權議會及國民議會會議並發言。
如總統評議會欲否決議案,應在諮詢國務最高議會之意見後方為之。

第六十五條
總統評議會應於以下情況解散議會:
一、未有候選人於國務總理信任動議首次信任動議後兩個月內獲得半數;
二、國務院內閣受不信任動議後由國務總理提請解散;
三、國務總理以其他原因提請解散。

任命

第六十八條
任命案經國民議會表決同意後,總統評議會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信任動議結果任命國務總理;
二、任命國務院機關首長;
三、任命檢察總長;
四、任命權利保護官;
五、任命首席法官;
六、其他法律規定之官員。

軍事職能

第六十九條
總統評議會為蒙萊納瓦聯邦國防軍之最高統帥,其有權:
一、行宣戰或媾和之權;
二、依法宣布戒嚴或緊急狀態;
三、決定使用蒙萊納瓦聯邦國防軍;
四、維護蒙萊納瓦聯邦之完整及獨立;
五、授予軍銜;
六、任命或免職最高指揮官;
七、其他法律所授予之職權。

司法、榮典與嘉獎

第六十七條
總統評議會以總統會同副總統之名義,履行下列法定榮典職責:
一、准予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二、授予榮典或嘉獎公民;
三、依照法律之規定授予國籍;
四、其他憲法或法律所授予之職權。

運作

總統評議會會議

選舉

罷免與彈劾

成員

姓名 就任時間 政黨 居住地 職責 選舉
何韋臣
Wei-Cheng Ho
檔案:何韋臣官方元首肖像照.jpg 2024年5月30日 中間派與獨立人士  瓦倫克爾自由邦 第7-8任聯邦總統 2024年
2025年
鄭靖永
Jing-Yong Zheng
檔案:鄭靖永官方元首肖像照.jpg 2024年5月30日 公民聯盟  瓦倫克爾自由邦 第2-3任聯邦副總統 2024年
2025年
江誠佑於2026年3月6日辭去聯邦所有職務,故空缺。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