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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微國家組織憲章」: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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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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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3
= 第一章 宗旨及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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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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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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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組織設立以下主要機關:
1. 本組織設立以下主要機關:
    1. 議事中心
 
    2. 秘書處
# 議事中心
    3. 理事會
# 秘書處
# 理事會
 
2. 本組織設立以下非常設機關:
2. 本組織設立以下非常設機關:
    1. 加成委員會
 
    2. 託管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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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 第六條 ===
除規章特別規定本組織議事中心採以下決議通過門檻
除規章特別規定本組織議事中心採以下決議通過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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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6年9月15日 (二) 21:30 的最新修訂

聯合微國家組織憲章
制定機關 聯合微國家組織秘書處
生效日期 於第三十七次組織例會修憲通過(現行第七版)
現狀:現行有效

CE5A0013

第七版

第一章 宗旨及原則

第一條

  1. 本組織中文全名為「聯合微國家組織」,中文簡寫為「聯微」。
  2. 本組織英文名稱為 「Federation of United Micronations Organisation」,英文簡寫為 「FUMO」。
  3. 除特別說明或定義本憲章中所述之本組織皆為「聯合微國家組織」。

第二條

本組織之宗旨為維持國際和平局勢、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不當排擠與歧視行為、消除破壞國際和平之行徑、調解足以破壞和平環境之微國家間之爭端,以達成國際間榮發展、和諧穩定的局勢。

第三條

本組織會員國之國家間應互相尊重主權,並履行本憲章所述之義務,以保證各會員國之 權益。

第四條

本憲章為本組織之最高規範並具有絕對效力,本組織之工作人員皆應依照本憲章之規範 行事,本組織之任何規章或其他規範性之議事中心決議皆需符合本憲章之規範,本憲章 未詳細規範之處應以其他組織規章定之。

第五條

1. 本組織設立以下主要機關:

  1. 議事中心
  2. 秘書處
  3. 理事會

2. 本組織設立以下非常設機關:

  1. 加成委員會
  2. 託管委員會

第六條

除規章特別規定本組織議事中心採以下決議通過門檻

  1. 常規決議門檻:三分之一以上之非凍結席位狀態的成員國出席會議並投票,議事中心決議投票同意大於反對即通過。
  2. 特別決議門檻:五分之二以上之非凍結席位狀態的成員國出席會議並投票,投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二章 成員國與觀察國

第七條

加入本組織之國家係為會員國,並設立觀察國席次與成員國席次。

第八條

成員國需具備完整主權,若成員國失去完整主權,自動降格為觀察國

第九條

本組織之會員國享有權利且應盡義務

第十條

欲加入本組織之國家需照相關流程申請方可成為觀察國

第十一條

欲於本組織升格之國家需照相關流程申請方可成為成員國

第十二條

會員國若遇可能改變政權、內戰分裂等可能遇見席次變動等問題應內部協商後公布或於議事中心提提案討論

第三張 議事中心

第十三條

議事中心為本組織最高議事機構,負責訂立組織法規及審理議案,由各成員國及觀察國代表組成,每一國須派遣一名代表,至多可派遣三名代表,各國代表須加入組織規範或組織慣例使用之社群伺服器或群組內。

第十四條

  1. 議事中心的運作由理事國負責並推派議事中心主席。
  2. 議事中心設有主席一職,主席負責會議的主持。
  3. 議事中心副主席一至若兩名,實際數量由主席視情形決定,副主席負責協助主席主持會議,並於主席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代主席主持會議。

第十五條

成員國享有議案提案權、投票權以及發言權,觀察國享有發言權,惟不得參與投票,除升格案外,亦不得提出議案。

第十六條

除規章特別規定本組織議事中心採憲章第六條之規定門檻表決

第十七條

議案之表決採一國一票制或是依規定或成員國共識採用其他各成員國票數平等之投票決議方法,並採記名投票原則,除特別規範議案應以常規門檻進行決議。

第十八條

所有議案需於例會及臨時會進行表決,除秘書長選舉、議事中心決議入聯案、觀察國席位升格為成員國席位案、成員(觀察)國降格案、非常任理事國罷免案及憲章修改案外,代表得提出一般議案,以常規門檻決議。

第十九條

若發生議案過多、過於急迫等情事,若離下次例會尚有五日以上,經兩名理事國連署,議事中心得開啟臨時會表決議案。

第二十條

經一定程序成員國可以提出成員國降格案或觀察國取消席位案

第二十一條

攸關國家席位之變動議案如國家席位升格案、國家席位降格案、理事國選舉及罷免案、國家席位代表權問題決議均不得於例行會議中之臨時動議程序提出及決議。

第二十二條

其他詳細的會議辦法及相關規範應以「組織議事規則」或其他規章定之。

第四章 秘書處

第二十三條

本組織最高行政單位為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秘書長係為組織最高行政首長,主導組織各項行政事物,對外代表本組織,亦具備議事中心之提案權。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須應盡其職責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任期6個月,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六條

議事中心有權選罷秘書長,秘書長之選罷由相關規定之

第二十七條

若秘書長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需因相關規章處裡

第五章 理事國

第二十八條

理事國須應盡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

理事國席位數量及選具辦法由相關規章規定之

第三十條

理事國負責並推派議事中心職位

第三十一條

成員國之提案自組織公告立案將逕付議事中心審議後7天內,若經兩席(含)以上理事國動用否決權,則該議案取消立案審議,經議事中心審核通過之議案亦立即失效。

第三十二條

否決權之行使,僅限於一般議案及升格案,以下議案不得行使否決權:

  1. 憲章修正案
  2. 理事國罷免案
  3. 入協案

第三十三條

理事國若因罷免、退出組織、亡國或其他因素而出缺時應以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六章 憲章之修改與附則

第三十四條

憲章之修改,須由成員國或秘書處提案,並須由特別決議門檻且同意始得通過。

第三十五條

任何憲章可能衝突之虞,將由秘書長解釋之

第三十六條

成員國不得以致使發生下列事項之事實行使議事提案權:

  1. 明顯將使《聯合微國家組織憲章》完全或大部分條文失效之事。
  2. 嚴重更動組織架構或顛覆組織秩序,將使組織陷入無法維持運作之明顯可預測之事。
  3. 明顯將違反《聯合微國家組織憲章》規定之事。

凡發生違反上述規定之情形,議事中心得拒絕受理該次提案,並將拒絕原因以書面形式告知該次提案之成員國。

附章 憲章修改歷史

版本 提案方式 提案者 起草者
第一版 經秘書處核准通過 李綾希 李綾希悠仁˙日下
第二版 第七次組織例會決議修改 華新民國 吳宥霖
第三版 第八次組織例會決議修改 盧米涅企業共和國 成田路
第四版 第十二次組織例會決議修改 盧米涅企業共和國 成田路
第五版 第二十九次組織例會決議修改 盧米涅企業共和國迦德阿維亞共主邦聯 成田路新來的
第六版 第三十三次組織例會決議修改 蒙迪斯總管司 霖仙 Snowdrift
第七版 第三十七次組織例會決議修改 蒙迪斯總管司 霖仙 Snowdrif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