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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微國家組織憲章」: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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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版
{{Infobox_legislation|name=聯合微國家組織憲章|native_name=|caption=《和曦民國憲法》文件封面|type=|date_effective=於第三十次組織例會修憲通過(現行第七版)|status=現行有效|legislature=|enacted_by=[[聯合微國家組織秘書處]]|sign_representative=|field=|language=|governs=|short_title=聯合微國家組織憲章|child=1111}}
2026.02.28
 
第三十次組織例會決議通過修改
<code>CE5A0013</code>
 
第七版
= 第一章 宗旨及原則 =
= 第一章 宗旨及原則 =
=== 第一條 ===
=== 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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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 第五條 ===
1. 本組織設立以下主要機關:
1. 本組織設立以下主要機關:
    1. 議事中心
 
    2. 秘書處
# 議事中心
    3. 理事會
# 秘書處
# 理事會
 
2. 本組織設立以下非常設機關:
2. 本組織設立以下非常設機關:
    1. 加成委員會
 
    2. 託管委員會
# 加成委員會
# 託管委員會
 
=== 第六條 ===
=== 第六條 ===
除規章特別規定本組織議事中心採以下決議通過門檻
除規章特別規定本組織議事中心採以下決議通過門檻
1. 常規決議門檻:三分之一以上之非凍結席位狀態的成員國出席會議並投票,議事中心決議投票同意大於反對即通過。
# 常規決議門檻:三分之一以上之非凍結席位狀態的成員國出席會議並投票,議事中心決議投票同意大於反對即通過。
2. 特別決議門檻:五分之二以上之非凍結席位狀態的成員國出席會議並投票,投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 特別決議門檻:五分之二以上之非凍結席位狀態的成員國出席會議並投票,投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 第二章 成員國與觀察國 ==
== 第二章 成員國與觀察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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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本組織之國家係為會員國,並設立觀察國席次與成員國席次。
加入本組織之國家係為會員國,並設立觀察國席次與成員國席次。
=== 第八條 ===
=== 第八條 ===
成員國需具備完整主權,不得隸屬於他國治下之自治區(領)、公國、伯爵領、男爵領、行省、轄區、共和國(俄羅斯)、特別行政區等無完整主權之政權。若成員國失去完整主權,自動降格為觀察國
成員國需具備完整主權,若成員國失去完整主權,自動降格為觀察國
=== 第九條 ===
=== 第九條 ===
本組織之員國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本組織之員國享有權利且應盡義務
1. 議事提案權及投票權。
2. 選舉、罷免本組織秘書長及理事國。
3. 參與本組織各項活動。
=== 第十條 ===
=== 第十條 ===
本組織之成員國及觀察國皆享有以下權利:
欲加入本組織之國家需照相關流程申請方可觀察國
1. 於大會或例行會議發言之及討論之權利。
2. 依組織規章派任常任代表及特任代表出席或旁聽本組織大會一切會議。
3. 參與本組織之部分活動。
4. 依規定運用本組織資源。
=== 第十一條 ===
=== 第十一條 ===
本組織成員國及觀察國應盡以下義務:
欲於本組織升格之國家需照相關流程申請方可成員國
1. 遵守及配合本組織憲章、各項規章、公務及決議案。
2. 遵守本組織之裁決或仲裁。
3. 不得干涉其他成員國與觀察員國主權。
4. 共同維護組織之對外形象。
5. 國家應積極參與組織事務。
=== 第十二條 ===
=== 第十二條 ===
欲加入本組織之國家,得派代表向理事國(或秘書處轉交理事)申請入聯,經理事國批准生效後即獲得觀察國席位。若裁定申請失敗,申請國得於經理事國通知後於七日內向組織申請入聯表決,並交由議事中心
若遇可能改變政權、內戰分裂等可能遇見次變動等問題應內部協商公布或於議事中心提提案討論
== 第三張 事中心 ==
=== 第十三條 ===
=== 第十三條 ===
議事中心表決入聯決中同意多於否決方可通過事中心表決入聯通過之家得例行會議結束後獲得觀察國席位。於入聯決不通過之於兩次例行會議後始得再次向理事申請理事國裁定入聯,於這期間亦不得申請議事中心
議事中心為本組織最高事機構負責訂立組織法規及審理案,由各成員觀察國組成,每一須派遣一名代表至多可派遣三名代表,各須加組織規範或組織慣例使用之社群伺服器或群組內
=== 第十四條 ===
=== 第十四條 ===
1. 會員國代表得向議事中心以書面提出升格案;觀察提出升格,應有至少一個成員國連署,由議事中心開會決議,並採用特別決議門檻
# 議事中心的運作由理事負責並推派議事中心主席
2. 升格案通過並於該次例行會有議程結束後始為成員國
# 事中心設主席一職,主席負責會的主持
3. 若觀察國之升格案經議事中心決議未通過則需兩次例行會議後才得由成員國或及觀察國再次申請該觀察國之升格,除經議事中心依修憲標準特別決議,於期間提出之該觀察國之升格案本組織議事中心不得受理
# 議事中心副主席一至若兩名,實際數量由主席視情形定,副主席負責協助主席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克使職權時代主席主持會議。
=== 第十五條 ===
=== 第十五條 ===
1. 成員國或觀察員國若政權合併、併入或轉移為新國家,應經內部協商後,若合併前之政於合併後外交自主完全轉交於合併、併入或轉移之國家,該國應經內部協商後,決定繼承放棄繼承合併前或政轉移前之席位。若決定繼承席次,須通知秘書處後,由議事中心決議其繼承資格,並自通過起繼續行使承擔利與義務,如決議未通過則該國席位即喪失。
成員國享有議案提案權、投票發言權,觀察國發言權,惟不參與投票除升案外亦不提出議案
2. 成員國或觀察若政權合併、併入或轉移為新國家,應經內部協商後,若合併前之政權於合併後外交自主未完全轉交於合併、併入或轉移之國家,依該國之自治法或封地契約等自治法案仍保留於國際組織得擁席位之利,依本組織憲章第二章第二條規範直接降格為觀察國,該觀察國之合併、併入或轉移之國家需經憲章規範申請加入組織。
3. 前兩款若遇組織成員國若合併、併入或轉移為新國家,且合併、併入或轉移之國家皆為本組織之成員國,得經內部協商後採取其一席位維持成員國其他國席位降為觀察國或可採取所有席為皆降格為觀察國並使其母國或中央政府代表之國家獲成員國席位
=== 第十六條 ===
=== 第十六條 ===
成員國或觀察國若因內戰或分裂產生之國家席位代表權問題,得經由議事中心決議承認
除規章特別規定本組織議事中心採憲章第六條規定門檻
該國政權該國席位資格。
=== 第十七條 ===
=== 第十七條 ===
本組織之成員國及觀察有權自行定是否退出本組織。退出本組織時應向秘書處提
議案表決採一國一票制或是依規定或成員國共識採用其他各成員票數平等之投票議方法並採記名投票原則除特別規範議案以常規門檻進行決議
交書面聲明經秘書處確認後正式退出本組織,且雙方於該國退出組織後兩個月內,
更新有關資料,如:官方網站、微國家百科資訊等
== 第三張 議事中心 ==
=== 第十八條 ===
=== 第十八條 ===
議事中心為本組織最高議事機構,負責訂立組織法規及審理議案,由各成員國觀察國代表組成,每一須派遣一名代表至多可派遣三名代表,各國代表須加入組織範或組織慣例使用之社群伺服器或群組內
所有議案需於例會及臨時會進行表決,除秘書長選舉、議事中心入聯、觀察國席位升格為成員國席位案、成員(觀察)降格案、非常任理事罷免案及憲章修改案外,代表得提出一般議案以常門檻決議
=== 第十九條 ===
=== 第十九條 ===
1. 議事中心的運作由理事國負責並推派議事中心主席。
若發生案過多、過於急迫等情,若離下次例會尚有五日以上,經兩名理事國連署,議事中心得開啟臨時會表決
2. 議事中心設有主席一職主席負責會議的主持。
3. 議事中心副主席一至若兩名,實際數量由主席視情形決定,副主席負責協助主席主持會議,並於主席因故不克行使職權代主席主持會議。
=== 第二十條 ===
=== 第二十條 ===
成員國享有議案提案權、投票權以及發言權,觀察國享有發言權,惟不得參與投票,除升格案外,亦不得提出議
經一定程序成員國可以出成員國降格觀察國取消席位
=== 第二十一條 ===
=== 第二十一條 ===
除規章特別規定本組織事中心採以下決議通過門檻
攸關國家席位之變動案如國家席位升格案、位降格案、理國選舉及罷免案、國家席位代表權問題決議均不得例行會議中臨時動議程序提及決議。
1. 常規門檻:三分之一以上之非凍結席位狀態的成員會議並投票,議中心決議投票同意大反對即通過。
=== 第二十二條 ===
2. 特別門檻:五分二以上之非凍結席位狀態的成員國席會並投票,投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其他詳細的會及相關規範應以「組織議事則」或其他規章定之
### 第二十二條
== 第四章 秘書處 ==
議案之表決採一國一票制或是依規定或成員國共識採用其他各成員國票數平等之投票決,並採記名投票原則,除特別規範議案應以門檻進行決議
=== 第二十三條 ===
=== 第二十三條 ===
所有議案需於例會及臨時會進表決秘書長選舉、議事中心決議入聯案、觀察國席位升格成員國席位案、成員(觀察)國降格案、非常任理國罷免案及憲章修改案代表出一般議,以同意票大於反對視為通過,否則視為不通過
本組織最高政單位為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秘書長組織最高行政首長,主導組織各項行政物,對外代表本組織,亦具備議事中心之提案
=== 第二十四條 ===
=== 第二十四條 ===
若發生議案過多、過於急迫等情事,若離下次例會尚有五日以上,經兩名理事國連署,議事中心得開啟臨時會表決議案。
秘書處須應盡其職責
=== 第二十五條 ===
=== 第二十五條 ===
1. 經三名成員國以署,提出成員國降格案或觀察之逐出案或降格案,觀察國降格案等同逐出案。
長任期6個月,得連
2. 若成員國或觀察國為無活躍國家席位或實質滅亡國家之國家席位則可不經署直接提案降格,無活躍國家降格之規範及細則以組織規章定之
=== 第二十六條 ===
=== 第二十六條 ===
攸關國家席位之變動案如國家席位升格案、國家席位降格案、理舉及免案、國家席位代表權問題決議均不得於例行會議中臨時動議程序提出及決議。
議事中心有權選罷秘書長,秘書長之選罷由相關規定
=== 第二十七條 ===
=== 第二十七條 ===
其他詳細的會議辦法及相關規範應以「組織議事規則」或其他規章定之。
若秘書長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需因相關規章處裡
== 第秘書處 ==
== 第理事國 ==
=== 第二十八條 ===
=== 第二十八條 ===
本組織最高行政單位為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秘書長係為組織最高行政首長,主導組織各項行政物,對外代表本組織,亦具備議事中心之提案權。
國須應盡其義務
=== 第二十九條 ===
=== 第二十九條 ===
秘書處之職責如下:
位數量選具法由相關規章規
1. 維持組織之議運行,並任命大會主席及大會副主席。
2. 組織資產管理。
3. 理文化活動。
4. 維護組織之安全秩序。
5. 履行組織憲及各項組織章之。
6. 執行議事中心決議結果。
=== 第三十條 ===
=== 第三十條 ===
秘書長任期6個月,連選得連任。
理事國負責並推派議事中心職位
=== 第三十一條 ===
=== 第三十一條 ===
家人士由一名(含)以上成員提名組織內各國國民參選。秘書長選舉採「兩輪直接決議制」並於議事中心由成員國投票決,最高票者得當選秘書長,詳細秘書長選舉規範應由秘書長選舉相關辦法訂之
成員之提案自組織公告立案將逕付議事中心審議後7天內,若兩席(含)以上理事動用否權,則該議案取消立案審議,議事中心審核通過之案亦立即失效
=== 第三十二條 ===
=== 第三十二條 ===
1. 秘書長罷免案,經成員國席位中五分之一(含)上之成員國聯署並由成員國提出,交由事中心議,罷免通過門檻採特別決議門檻。
否決權行使,僅限於一般議案及升格案,以案不得行使否權:
2. 若罷免失敗,被罷免失敗之秘書長於該屆任期內不得再次被成員提起對該秘書長的罷免
# 憲章修正
# 理事國罷免
# 入協案
=== 第三十三條 ===
=== 第三十三條 ===
秘書長故不克行使職權一位為微國家人士秘書處人員代行職權。
理事國若因罷免、退出組織、亡國或其他素而出缺時應以相關規處理之
### 第三十四條
== 第六章 憲章修改與附則 ==
秘書長出缺時:
=== 第三十四條 ===
1. 出缺時任期尚餘三分二以上時,秘書處應於秘書長出缺後出之第一場組織例會辦理補選。經補選產生之秘書長行使職權至原任期結束止。
憲章修改成員國或秘書處提案,並須由特別決門檻且同意始得通過。
2. 出缺時任期尚餘三分之一以下時,由秘書處協商出一名秘書處人員擔任代理秘書長人選後,並經理事國會議通過信任案後,由代理秘書長行使秘書長職權至原任期結束止
=== 第三十五條 ===
=== 第三十五條 ===
秘書處幾乎無法行使職權時,由理事國組成行政理事會代行秘書處職權,並依本憲章第十六條辦法選出秘書長或代理秘書長。
任何憲章可能衝突虞,將由秘書長解釋之
== 第五章 理事國 ==
=== 第三十六條 ===
=== 第三十六條 ===
理事國由具備一定聲望及公信力之成員國擔任並具備以下義務
1. 調解國際紛爭
2. 實行否決權
3. 協助及指導組織及秘書處運作
4. 對外正面宣傳
5. 議事中心的運作
=== 第三十七條 ===
理事國席位依成員國總數動態調整,採每八席成員國配置一席理事國為原則。理事國席位最少不得低於三席,最多不得高於十三席,且總數應恆為奇數(若計算為偶數,則採最接近之較大奇數)。理事國由成員國中於議事中心決議選出並獲得理事國席位,理事國任期六個月,理事國連選得連任,亦得經由本憲章規定程序進行罷免,詳細理事國選舉及罷免辦法應由相關規章定之。
=== 第三十八條 ===
1. 議事中心的運作由理事國負責並推派議事中心主席。
2. 議事中心設有主席一職,主席負責會議的主持。
3. 議事中心副主席一至若兩名,實際數量由主席視情形決定,副主席負責協助主席主持會議,並於主席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代主席主持會議。
=== 第三十九條 ===
成員國之提案自組織公告立案將逕付議事中心審議後7天內,若經兩席(含)以上理事國動用否決權,則該議案取消立案審議,經議事中心審核通過之議案亦立即失效。
=== 第四十條 ===
否決權之行使,僅限於一般議案及升格案,以下議案不得行使否決權:
1. 憲章修正案
2. 理事國罷免案
3. 入協案
=== 第四十一條 ===
1. 理事國之罷免案,經成員國席位中五分之一(含)以上之成員國聯署並由成員國或秘書長提出,並由議事中心決議,罷免案通過門檻採特殊決議門檻。
2. 若罷免失敗,被罷免失敗之理事國於該屆理事國任期內不得再次被成員國提起對該理事國的罷免。
=== 第四十二條 ===
理事國若因罷免、退出組織、亡國或其他因素而出缺時:
1. 出缺時理事國任期尚餘三分之二以上時,秘書處應於理事國出缺後出之第一場組織例行會議辦理補選。經補選產生之理事國行使職權至原任期結束止。
2. 出缺時理事國任期剩餘三分之一以下時,依該屆理事國選舉之結果之票數順序推派下一順位之國家出任理事國,並行使職權至原任期結束止。
=== 第四十三條 ===
理事國若因罷免、退出組織、亡國或其他因素而出缺時:
1. 出缺時理事國任期尚餘三分之二以上時,秘書處應於理事國出缺後出之第一場組織例行會議辦理補選。經補選產生之理事國行使職權至原任期結束止。
2. 出缺時理事國任期剩餘三分之一以下時,依該屆理事國選舉之結果之票數順序推派下一順位之國家出任理事國,並行使職權至原任期結束止。
== 第六章 憲章之修改與附則 ==
=== 第四十四條 ===
憲章之修改,須由成員國或秘書處提案,並須由三分之一以上之非凍結席位狀態的成員國出席會議並投票,投票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 第四十五條 ===
成員國不得以致使發生下列事項之事實行使議事提案權:
成員國不得以致使發生下列事項之事實行使議事提案權:
1. 明顯將使《聯合微國家組織憲章》完全或大部分條文失效之事。
# 明顯將使《聯合微國家組織憲章》完全或大部分條文失效之事。
2. 嚴重更動組織架構或顛覆組織秩序,將使組織陷入無法維持運作之明顯可預測之事。
# 嚴重更動組織架構或顛覆組織秩序,將使組織陷入無法維持運作之明顯可預測之事。
3. 明顯將違反《聯合微國家組織憲章》規定之事。
# 明顯將違反《聯合微國家組織憲章》規定之事。
凡發生違反上述規定之情形,議事中心得拒絕受理該次提案,並將拒絕原因以書面形式告知該次提案之成員國。
凡發生違反上述規定之情形,議事中心得拒絕受理該次提案,並將拒絕原因以書面形式告知該次提案之成員國。
== 附章 憲章修改歷史 ==
== 附章 憲章修改歷史 ==
第170行: 第115行:
! 版本 !! 提案方式 !! 提案者 !! 起草者
! 版本 !! 提案方式 !! 提案者 !! 起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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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版 || 經秘書處核准通過 || 李綾希 || 李綾希  
| 第一版 || 經秘書處核准通過 || [[李綾希]] || [[李綾希]]、[[悠仁˙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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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版 || 第七次組織例會決議修改 || [[華新民國]] || [[吳宥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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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版 || 第次組織例會決議修改 || 華新民國 || 吳宥霖
| 第版 || 第次組織例會決議修改 || [[盧米涅企業共和]] || [[成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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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版 || 第次組織例會決議修改 || 盧米涅企業共和國 || 成田路  
| 第版 || 第十二次組織例會決議修改 || [[盧米涅企業共和國]]國 || [[成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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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版 || 第十次組織例會決議修改 || 盧米涅企業共和國 || 成田路  
| 第版 || 第次組織例會決議修改 || [[盧米涅企業共和國]]、 [[迦德阿維亞共主邦聯]] || [[成田路]]、[[新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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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版 || 第次組織例會決議修改 || 盧米涅企業共和國、 迦德阿維亞共主邦聯 || 成田路、新來的
| 第版 || 第次組織例會決議修改 || [[蒙迪斯總管司]] || [[霖仙]]  [[Snowdrift]]
|-
|-
| 第版 || 第三十次組織例會決議修改 || 蒙迪斯總管司 || 霖仙 }
| 第版 || 第三十次組織例會決議修改 || [[蒙迪斯總管司]] || [[霖仙]] [[Snowdrift]]
|}
 
{{聯合微國家組織}}{{聯合微國家組織理事國}}
 
[[分類:聯合微國家組織]]

於 2026年9月15日 (二) 21:30 的最新修訂

聯合微國家組織憲章
制定機關 聯合微國家組織秘書處
生效日期 於第三十七次組織例會修憲通過(現行第七版)
現狀:現行有效

CE5A0013

第七版

第一章 宗旨及原則

第一條

  1. 本組織中文全名為「聯合微國家組織」,中文簡寫為「聯微」。
  2. 本組織英文名稱為 「Federation of United Micronations Organisation」,英文簡寫為 「FUMO」。
  3. 除特別說明或定義本憲章中所述之本組織皆為「聯合微國家組織」。

第二條

本組織之宗旨為維持國際和平局勢、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不當排擠與歧視行為、消除破壞國際和平之行徑、調解足以破壞和平環境之微國家間之爭端,以達成國際間榮發展、和諧穩定的局勢。

第三條

本組織會員國之國家間應互相尊重主權,並履行本憲章所述之義務,以保證各會員國之 權益。

第四條

本憲章為本組織之最高規範並具有絕對效力,本組織之工作人員皆應依照本憲章之規範 行事,本組織之任何規章或其他規範性之議事中心決議皆需符合本憲章之規範,本憲章 未詳細規範之處應以其他組織規章定之。

第五條

1. 本組織設立以下主要機關:

  1. 議事中心
  2. 秘書處
  3. 理事會

2. 本組織設立以下非常設機關:

  1. 加成委員會
  2. 託管委員會

第六條

除規章特別規定本組織議事中心採以下決議通過門檻

  1. 常規決議門檻:三分之一以上之非凍結席位狀態的成員國出席會議並投票,議事中心決議投票同意大於反對即通過。
  2. 特別決議門檻:五分之二以上之非凍結席位狀態的成員國出席會議並投票,投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二章 成員國與觀察國

第七條

加入本組織之國家係為會員國,並設立觀察國席次與成員國席次。

第八條

成員國需具備完整主權,若成員國失去完整主權,自動降格為觀察國

第九條

本組織之會員國享有權利且應盡義務

第十條

欲加入本組織之國家需照相關流程申請方可成為觀察國

第十一條

欲於本組織升格之國家需照相關流程申請方可成為成員國

第十二條

會員國若遇可能改變政權、內戰分裂等可能遇見席次變動等問題應內部協商後公布或於議事中心提提案討論

第三張 議事中心

第十三條

議事中心為本組織最高議事機構,負責訂立組織法規及審理議案,由各成員國及觀察國代表組成,每一國須派遣一名代表,至多可派遣三名代表,各國代表須加入組織規範或組織慣例使用之社群伺服器或群組內。

第十四條

  1. 議事中心的運作由理事國負責並推派議事中心主席。
  2. 議事中心設有主席一職,主席負責會議的主持。
  3. 議事中心副主席一至若兩名,實際數量由主席視情形決定,副主席負責協助主席主持會議,並於主席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代主席主持會議。

第十五條

成員國享有議案提案權、投票權以及發言權,觀察國享有發言權,惟不得參與投票,除升格案外,亦不得提出議案。

第十六條

除規章特別規定本組織議事中心採憲章第六條之規定門檻表決

第十七條

議案之表決採一國一票制或是依規定或成員國共識採用其他各成員國票數平等之投票決議方法,並採記名投票原則,除特別規範議案應以常規門檻進行決議。

第十八條

所有議案需於例會及臨時會進行表決,除秘書長選舉、議事中心決議入聯案、觀察國席位升格為成員國席位案、成員(觀察)國降格案、非常任理事國罷免案及憲章修改案外,代表得提出一般議案,以常規門檻決議。

第十九條

若發生議案過多、過於急迫等情事,若離下次例會尚有五日以上,經兩名理事國連署,議事中心得開啟臨時會表決議案。

第二十條

經一定程序成員國可以提出成員國降格案或觀察國取消席位案

第二十一條

攸關國家席位之變動議案如國家席位升格案、國家席位降格案、理事國選舉及罷免案、國家席位代表權問題決議均不得於例行會議中之臨時動議程序提出及決議。

第二十二條

其他詳細的會議辦法及相關規範應以「組織議事規則」或其他規章定之。

第四章 秘書處

第二十三條

本組織最高行政單位為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秘書長係為組織最高行政首長,主導組織各項行政事物,對外代表本組織,亦具備議事中心之提案權。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須應盡其職責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任期6個月,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六條

議事中心有權選罷秘書長,秘書長之選罷由相關規定之

第二十七條

若秘書長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需因相關規章處裡

第五章 理事國

第二十八條

理事國須應盡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

理事國席位數量及選具辦法由相關規章規定之

第三十條

理事國負責並推派議事中心職位

第三十一條

成員國之提案自組織公告立案將逕付議事中心審議後7天內,若經兩席(含)以上理事國動用否決權,則該議案取消立案審議,經議事中心審核通過之議案亦立即失效。

第三十二條

否決權之行使,僅限於一般議案及升格案,以下議案不得行使否決權:

  1. 憲章修正案
  2. 理事國罷免案
  3. 入協案

第三十三條

理事國若因罷免、退出組織、亡國或其他因素而出缺時應以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六章 憲章之修改與附則

第三十四條

憲章之修改,須由成員國或秘書處提案,並須由特別決議門檻且同意始得通過。

第三十五條

任何憲章可能衝突之虞,將由秘書長解釋之

第三十六條

成員國不得以致使發生下列事項之事實行使議事提案權:

  1. 明顯將使《聯合微國家組織憲章》完全或大部分條文失效之事。
  2. 嚴重更動組織架構或顛覆組織秩序,將使組織陷入無法維持運作之明顯可預測之事。
  3. 明顯將違反《聯合微國家組織憲章》規定之事。

凡發生違反上述規定之情形,議事中心得拒絕受理該次提案,並將拒絕原因以書面形式告知該次提案之成員國。

附章 憲章修改歷史

版本 提案方式 提案者 起草者
第一版 經秘書處核准通過 李綾希 李綾希悠仁˙日下
第二版 第七次組織例會決議修改 華新民國 吳宥霖
第三版 第八次組織例會決議修改 盧米涅企業共和國 成田路
第四版 第十二次組織例會決議修改 盧米涅企業共和國 成田路
第五版 第二十九次組織例會決議修改 盧米涅企業共和國迦德阿維亞共主邦聯 成田路新來的
第六版 第三十三次組織例會決議修改 蒙迪斯總管司 霖仙 Snowdrift
第七版 第三十七次組織例會決議修改 蒙迪斯總管司 霖仙 Snowdrif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