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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江斯坦君憲國國家總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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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華江斯坦君憲國國家總法(英語:General Constitution of Huajiangstan),又稱君憲國國家總法或華江斯坦憲法''',是[[華江斯坦君憲國]]的根本大法,其確立華江斯坦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礎。總法自2024年12月15日生效,取代冗長且不切實際的[[華江斯坦君憲國聯邦憲法]]。根據這部總法,華江斯坦是一個立憲君主制、委員會制的主權獨立國家。華江斯坦君憲國國家總法是繼特維斯共和國總法後第二個採用「總法」為稱呼的憲制性法律。
== 歷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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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華江斯坦舉行第一號諮議公投,內容為「你是否同意廢除《欽定華江斯坦君憲國國家總法》第六條?」,而該項公投最終以同意佔多數勝出。16日,[[國家最高統治會議(華江斯坦)|國家最高統治會議]]宣布修正總法第六條,去除原先明文規定的中立用字。
== 憲法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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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運作的基本原則 ==
即便已經改行新總法,但2021年伊斯蘭憲法的基本原則至今依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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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一體制'''——總法規定[[華江斯坦君憲國]]採用單一的國體,地方政府幾乎沒有除宣布放假外的任何權力。
== 憲法序言 ==
君憲國國家總法的序言由311個字構成。<blockquote>為了爭取徹底獨立的偉大理想,國家政府及人民在光榮的四月十九日革命中,建立了這個別緻且獨特的國家。自公曆兩千零一十二年開始的公共租界政權以來,歷君主制、委員會制、共和制、聯邦制,十二年來,歷屆政府及人民無不為國家的獨立而奮鬥,才有今日統一且如此繁榮強盛的南國明珠。
十二年來,華江斯坦決心致力於促進全體公民更緊密的團結,維護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試圖創造一個公平社會,全面能以公平且平等地分享國家的榮耀;試圖確保國家各種不同而豐富的文化傳統獲得以自由發展及寬大的對待;試圖建立一個基於現代科學、科技和工藝的進步社會。為此,我們在建國先烈們指引的光明大道上,重修欽定華江斯坦君憲國國家總法,指引國策、破除封建,走向繁榮一統的未來。</blockquote>這篇序言闡明了制定總法的理論基礎和目的。
== 憲法正文 ==
在序言之後,君憲國國家總法的正文由七章四十條組成。其中第一章規範了國籍、領土、主權、國家象徵;第二章保障人民的權利;第三章涉及蘇丹皇室的地位;第四章闡明政府的組織;第五章為國家基本國策;第六章為解散國家;第七章則是憲法的修改方式。
=== 「政府施政必要之權」 ===
依據君憲國國家總法第四章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最高統治會議(華江斯坦)|國家最高統治會議]]為[[華江斯坦君憲國]]最高政府機關,握有「政府施政必要之權」,包含但不限於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權;但解釋總法的最後權力是在蘇丹手上。總法規定了領導內閣的[[華江斯坦首席執政官]]產生方式,以及他必須提名內閣成員給[[華江斯坦最高元首|全華江斯坦蘇丹暨獨裁者]]任命的行為。[[國家最高統治會議(華江斯坦)|國家最高統治會議]]必須自行集會,審議所有有關國家統治與治理的案件,並依法提交給蘇丹公布,這樣的制度是承襲了2022年生效的聯邦憲法。
=== 皇權 ===
依據君憲國國家總法第三章第九條規定,[[華江斯坦最高元首|全華江斯坦蘇丹暨獨裁者]]是真主阿拉在世間的代行人,其地位崇高無上。依據總法,他必須依國家最高統治會議之決議與意見,發布命令及公告法律,對外國宣戰或媾和,授與勳章、榮典及冊封頭銜;此外,他握有包含有宗教解釋、宗教裁判、總法解釋、任免首席執政官及內閣等一系列特權,但一般不動用。
=== 解散 ===
依據君憲國國家總法第六章的規定,華江斯坦境內各州有權脫離國家,或公投尋求和平解散國家,這使得國家總法成為少數制度性保障各州退出或解散的憲政文件。
=== 總法的修正程序 ===
<blockquote>第 三十八 條:總法之解釋,由最高統治者為之。
第 三十九 條:
總法之修改,由國家最高統治會議議決後,由統治者公告。
</blockquote>
== 總法修正案與釋憲 ==
截至目前為止,君憲國國家總法共通過了一項修正案,即2025年12月16日的第六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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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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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5年12月16日'''
|修正總法第六條,停止國家中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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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影響 ==
無。
== 參見 ==
* [[前皇國制憲大會委員會]]
* [[第一次聯邦制憲委員會]]
* [[華江斯坦君憲國聯邦憲法]]
[[分類:華江斯坦]]
[[分類:憲法列表]]

於 2026年5月13日 (三) 03:46 的最新修訂

欽定華江斯坦君憲國國家總法
General Constitution of Huajiangstan
概況
司法轄區  華江斯坦君憲國
起草日期 2024年12月
付審日期 2024年12月
批准日期 2024年12月07日
生效日期 2024年12月15日
政體 立憲君主制
委員會
政府架構
政府分支 1個
國家元首 全華江斯坦蘇丹暨獨裁者
立法機關 國家最高統治會議
行政機關 國家最高統治會議
國家結構 單一制
制定歷史
修憲次數 1次
最近修憲日期 2025年12月16日
初審機關 國家最高統治會議
起草人 李文甄
已取代 華江斯坦君憲國聯邦憲法

欽定華江斯坦君憲國國家總法(英語:General Constitution of Huajiangstan),又稱君憲國國家總法或華江斯坦憲法,是華江斯坦君憲國的根本大法,其確立華江斯坦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礎。總法自2024年12月15日生效,取代冗長且不切實際的華江斯坦君憲國聯邦憲法。根據這部總法,華江斯坦是一個立憲君主制、委員會制的主權獨立國家。華江斯坦君憲國國家總法是繼特維斯共和國總法後第二個採用「總法」為稱呼的憲制性法律。

歷史

自2022年01月23日施行的《華江斯坦君憲國聯邦憲法》長期以來都是華江斯坦君憲國最重要的憲政法律。然而該法律自2022年以來經過5次修正,又在2024年啟用與其條文有衝突的《西敏憲章》,導致憲法逐漸脫離華江斯坦社會與國家政治的現況。在九二二事件後,攝政張文岑、皇儲李文甄等人均同意從根本上解決憲政文件疊床架屋且互相矛盾的問題,遂在2024年12月依據國家事實上的狀況進行修憲,並於12月07日公投、12月15日生效,取代《聯邦憲法》的地位。

2025年12月15日,華江斯坦舉行第一號諮議公投,內容為「你是否同意廢除《欽定華江斯坦君憲國國家總法》第六條?」,而該項公投最終以同意佔多數勝出。16日,國家最高統治會議宣布修正總法第六條,去除原先明文規定的中立用字。

憲法概要

國家總法在基本上承襲了華江斯坦簡化主義政策的理念,推崇最大程度的精簡法律、最廣泛的保障民權,以及一個彈性、可即時調整的政府框架。總法主要受到法系影響,仰賴憲政慣例補充的同時,在修正上也較為簡便,不需經過公民複決的程序;取而代之的是一個將全國有志參政公民納入的國家最高統治會議

總法充分授權各種子法的訂立,如內閣與國家最高統治會議的組成、全華江斯坦蘇丹暨獨裁者的繼任與退位等。

政府運作的基本原則

即便已經改行新總法,但2021年伊斯蘭憲法的基本原則至今依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 兩權分立——華江斯坦國家權力分為兩部分:由國家最高統治會議掌控的「政府施政必要之權」與全蘇丹的皇權,在本質上鞏固了精英民主專政的地位,最大化的精簡了無用的政府部門。
  • 單一體制——總法規定華江斯坦君憲國採用單一的國體,地方政府幾乎沒有除宣布放假外的任何權力。

憲法序言

君憲國國家總法的序言由311個字構成。

為了爭取徹底獨立的偉大理想,國家政府及人民在光榮的四月十九日革命中,建立了這個別緻且獨特的國家。自公曆兩千零一十二年開始的公共租界政權以來,歷君主制、委員會制、共和制、聯邦制,十二年來,歷屆政府及人民無不為國家的獨立而奮鬥,才有今日統一且如此繁榮強盛的南國明珠。 十二年來,華江斯坦決心致力於促進全體公民更緊密的團結,維護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試圖創造一個公平社會,全面能以公平且平等地分享國家的榮耀;試圖確保國家各種不同而豐富的文化傳統獲得以自由發展及寬大的對待;試圖建立一個基於現代科學、科技和工藝的進步社會。為此,我們在建國先烈們指引的光明大道上,重修欽定華江斯坦君憲國國家總法,指引國策、破除封建,走向繁榮一統的未來。

這篇序言闡明了制定總法的理論基礎和目的。

憲法正文

在序言之後,君憲國國家總法的正文由七章四十條組成。其中第一章規範了國籍、領土、主權、國家象徵;第二章保障人民的權利;第三章涉及蘇丹皇室的地位;第四章闡明政府的組織;第五章為國家基本國策;第六章為解散國家;第七章則是憲法的修改方式。

「政府施政必要之權」

依據君憲國國家總法第四章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最高統治會議華江斯坦君憲國最高政府機關,握有「政府施政必要之權」,包含但不限於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權;但解釋總法的最後權力是在蘇丹手上。總法規定了領導內閣的華江斯坦首席執政官產生方式,以及他必須提名內閣成員給全華江斯坦蘇丹暨獨裁者任命的行為。國家最高統治會議必須自行集會,審議所有有關國家統治與治理的案件,並依法提交給蘇丹公布,這樣的制度是承襲了2022年生效的聯邦憲法。

皇權

依據君憲國國家總法第三章第九條規定,全華江斯坦蘇丹暨獨裁者是真主阿拉在世間的代行人,其地位崇高無上。依據總法,他必須依國家最高統治會議之決議與意見,發布命令及公告法律,對外國宣戰或媾和,授與勳章、榮典及冊封頭銜;此外,他握有包含有宗教解釋、宗教裁判、總法解釋、任免首席執政官及內閣等一系列特權,但一般不動用。

解散

依據君憲國國家總法第六章的規定,華江斯坦境內各州有權脫離國家,或公投尋求和平解散國家,這使得國家總法成為少數制度性保障各州退出或解散的憲政文件。

總法的修正程序

第 三十八 條:總法之解釋,由最高統治者為之。

第 三十九 條: 總法之修改,由國家最高統治會議議決後,由統治者公告。

總法修正案與釋憲

截至目前為止,君憲國國家總法共通過了一項修正案,即2025年12月16日的第六條修正案。

順序 成立日期 主要內容
1. 2025年12月16日 修正總法第六條,停止國家中立地位。

國際影響

無。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