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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詮和五年五月事件後聯邦特別狀態適用條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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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詮和五年五月事件後聯邦特別狀態適用條例》,通稱《五月事件特別條例》,是一部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法律,而國務最高會議基於是以集體形式代理國家元首資格而以集體名義發布法案,該法案制定之目的是為因前一日所發生之政治及外交衝突事件,同時因應國家元首懸缺而制定相關法案以使國務最高議會以集體形式代理總統一職,惟相關條例涉及憲法之修正,而憲法法庭認為該法案第五條未照憲法規定之程序修改國家元首代理程序,為違憲。
《針對詮和五年五月事件後聯邦特別狀態適用條例》,通稱《五月事件特別條例》,是一部[[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法律,而[[國務最高議會|國務最高會議]]基於是以集體形式代理國家元首資格而以集體名義發布法案,該法案制定之目的是為因前一日所發生之政治及外交衝突事件,同時因應時任[[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總統|聯邦總統]][[楊耿豪]]辭職且具有總統代理資格之人士均婉拒代理導致國家元首懸缺的情況,而制定相關法案以使國務最高議會以集體形式代理總統一職,惟相關條例涉及憲法之修正,而憲法法庭認為該法案第五條未照憲法規定之程序修改國家元首代理程序,為違憲<ref>[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EJ8K5Mmxb/ 【憲法法庭】裁決後頒布《韓釋字第五號》]</ref>。


== 條文內容 ==  
== 條文內容 ==
<blockquote>第一條 應聯邦當前所面對之特殊狀態,現有之法律將使聯邦在運作上遇到困難,為使聯邦能有效且卓越運作,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應聯邦當前所面對之特殊狀態,現有之法律將使聯邦在運作上遇到困難,為使聯邦能有效且卓越運作,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高級專員|高級專員]]在會同[[蒙萊納瓦聯邦國務院|國務院]]各部會首長後,方得執行必要外交政策,一律非主要之外交政策,如表明立場、發表聯合聲明或申請參與國際組織等,在詮和五年六月一日前均不得執行之。
 
第二條 高級專員在會同國務院各部會首長後,方得執行必要外交政策,一律非主要之外交政策,如表明立場、發表聯合聲明或申請參與國際組織等,在詮和五年六月一日前均不得執行之。


第三條 為使聯邦反省及促進進步,一切涉事之現任公職人員及前任公職人員均須接受調查委員會之調查,不可拒絕之。
第三條 為使聯邦反省及促進進步,一切涉事之現任公職人員及前任公職人員均須接受調查委員會之調查,不可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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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呈前款,經調查委員會認為有必要者,得提請聯邦司法院對涉事公職人員作出依法懲處之。
第四條 呈前款,經調查委員會認為有必要者,得提請聯邦司法院對涉事公職人員作出依法懲處之。


第五條 聯邦元首應故懸缺,在確定接任代理總統之人選之前,由國務最高會議代行國家元首職能,以免聯邦進入憲政危機。
第五條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總統|聯邦元首]]應故懸缺,在確定接任代理總統之人選之前,由國務最高會議代行國家元首職能,以免聯邦進入憲政危機。


第六條 避免政局再度動盪,經議會共識決議,於詮和五年六月一日前不對現屆內閣提出不信任案。
第六條 避免政局再度動盪,經議會共識決議,於詮和五年六月一日前不對[[第二次李德永內閣|現屆內閣]]提出不信任案。


第七條 本條例經制定後執行之。
第七條 本條例經制定後執行之。</blockquote>


== 參見 ==
== 參見 ==

於 2026年3月24日 (二) 22:59 的最新修訂

針對詮和五年五月事件後聯邦特別狀態適用條例
聯邦主權議會
地域範圍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
考慮機關 聯邦主權議會
通過日期 2022年5月2日
簽署日期 2022年5月2日
簽署人 國務最高會議全體
施行日期 2022年5月2日
廢止日期 2022年5月13日(判決違憲)
廢除命令
釋字第五號
現狀:已被推翻

《針對詮和五年五月事件後聯邦特別狀態適用條例》,通稱《五月事件特別條例》,是一部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法律,而國務最高會議基於是以集體形式代理國家元首資格而以集體名義發布法案,該法案制定之目的是為因前一日所發生之政治及外交衝突事件,同時因應時任聯邦總統楊耿豪辭職且具有總統代理資格之人士均婉拒代理導致國家元首懸缺的情況,而制定相關法案以使國務最高議會以集體形式代理總統一職,惟相關條例涉及憲法之修正,而憲法法庭認為該法案第五條未照憲法規定之程序修改國家元首代理程序,為違憲[1]。

條文內容

第一條 應聯邦當前所面對之特殊狀態,現有之法律將使聯邦在運作上遇到困難,為使聯邦能有效且卓越運作,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高級專員在會同國務院各部會首長後,方得執行必要外交政策,一律非主要之外交政策,如表明立場、發表聯合聲明或申請參與國際組織等,在詮和五年六月一日前均不得執行之。

第三條 為使聯邦反省及促進進步,一切涉事之現任公職人員及前任公職人員均須接受調查委員會之調查,不可拒絕之。

第四條 呈前款,經調查委員會認為有必要者,得提請聯邦司法院對涉事公職人員作出依法懲處之。

第五條 聯邦元首應故懸缺,在確定接任代理總統之人選之前,由國務最高會議代行國家元首職能,以免聯邦進入憲政危機。

第六條 避免政局再度動盪,經議會共識決議,於詮和五年六月一日前不對現屆內閣提出不信任案。

第七條 本條例經制定後執行之。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