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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綱 1.平灣聯邦共和國之國民享有民治民享之聯邦共和國。 2.平灣聯邦共和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3.具有平灣聯邦共和國籍者為平灣聯邦共和國國民。 4.平灣聯邦共和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5.平灣聯邦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6.平灣聯邦共和國國旗為紫貴藍和紅燈塔。 第二章 國民之權利及義務 7.人民有義務及權利推翻違憲政府。 8.平灣聯邦共和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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